水产养殖市场预则(水产养殖规划)
1. 水产养殖规划
一)海水养殖
1.陆域
海水池塘养殖:养殖水面20公顷(含)以上;
工厂化养殖:养殖水体20000立方米(含)以上。
2.开放性海域
深水网箱养殖:500口(含)以上(折算为40米周长数,610立方米/口);
普通网箱养殖:900平方米(含)以上;
吊养、滩涂底播增养殖:200公顷(含)以上;
围栏养殖:养殖水面20公顷(含)以上。
3.封闭或半封闭海域
普通网箱养殖:540平方米(含)以上;
吊养:100公顷(含)以上;
滩涂底播增养殖:150公顷(含)以上。
(二)淡水养殖
淡水池塘、山塘养殖:养殖水面40公顷(含)以上;
工厂化养殖:养殖水体10000立方米(含)以上;
普通网箱养殖:600平方米(含)以上;
吊养:50公顷(含)以上。
四、相关要求
(一)所有水产养殖建设项目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满足现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二)控制区域水产养殖密度。为防控水产养殖自污染,深水网箱养殖占用海域面积应大于0.5公顷/口(折算为40米周长口数);封闭或半封闭海域内所有普通网箱养殖面积总和不超过海区宜养面积的10%;重点湖泊水库及河流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或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或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
(三)同一个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在不同的连片区域的养殖场,不累计计算养殖规模
2. 水产养殖规划书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和《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水产养殖污染预防和治理。
第三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的含义是指养殖生产者在人工构筑设施内,繁育或放养水产苗种,通过投喂饲料(饵料),使用渔药、投放肥料或者其它养殖投入品等人工管理措施,收获半成品或成品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污染的含义是指水产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尾水、产生的淤泥、养殖中病死水生动物和渔药、饲料包装物等废弃物,未经处理和收集,直接排放或丢弃到养殖场所周边,对水环境或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把水产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利用纳入当地渔业产业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鼓励发展绿色生态、优质高效的水产养殖业,将水产养殖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
二、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整治
第六条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禁止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一级饮用水源、水环境敏感地带和航道等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第七条 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八条 限养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限制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二级饮用水源地、水环境承载力较弱和重点港湾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限养区内的开放性水域禁止施肥养鱼,水产养殖生产活动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污染环境。池塘养殖排放的尾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使用。
第九条 限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相关规划和水环境承载力,要求养殖生产者限期对可能造成周围水环境污染的水产养殖设施进行整改。整治不到位的,应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十条 因禁养区、限养区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在禁、限养区水域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活动,促进禁、限养区内的水环境持续修复和改善。
三、养殖区的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养殖生产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设与养殖废弃物产生相适应的沉淀处理设施,采取物理、生物方法进行生态化处理,防止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到周边水域。
养殖尾水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养殖生产者在养殖生产过程不得使用农药进行清塘、清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要积极指导生产者采取以下措施,有效减少养殖污染的产生、积累和排放:
1.对以吃食性品种为主的养殖模式,推广单一品种单一饲料,提高饲料利用率,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并搭养一定数量的滤食性鱼类或贝类。
2.配备与养殖生物总量相适应的电力、增氧设施,提高养殖水原位处理效率,减少养殖污染积累,提高养殖生物环境质量水平。
3.选择合法企业生产的苗种、饲料和渔药等投入品,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不投喂动物源性冰鲜饵料,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和产品质量安全。
4.定期清除养殖塘的淤泥,改善养殖池塘底质和水体水质,并配备使用相应的病死水生动物深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渔药、饲料投入品包装物等收集箱。
5.建设并运行与养殖用水和排放尾水相适应的物理沉淀和生物净化设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应引导生产者发展生态循环模式,示范推广以下技术,持续修复和改善水域环境:
1.稻鱼共生轮作,开放性、半开放性水域不投饲利用的生态渔业模式;
2.浅海贝藻养殖和贝类底播,发展离岸深水抗风浪网箱、围网;
3.池塘循环水和工业化循环系统。
第十六条 扶持现代渔业发展的财政补助资金优先支持生态健康养殖和生态循环渔业项目,重点补助循环水养殖和与养殖生产设施相配套的废弃物处理、水质监测等设施装备建设。
四、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订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年度计划,加强对水产养殖集中区域养殖尾水监测与评估,编制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限养区、养殖区的养殖污染处理设施档案,加强养殖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巡查,督促养殖生产者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村级集体组织可以制订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乡规民约,鼓励水面流转时将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内容写入流转合同。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控宣传教育,发现水产养殖污染环境的,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养殖生产使用农药清塘、清涂的行为的,应移交农业执法机构或公安机关处理。
3. 水产养殖规划设计
2035年水产品养殖规划为6100万吨,未来水产养殖一定是往国民营养、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这三个方向发展,其中集约化养殖将是未来主要养殖模式。
4. 水产养殖规划报告怎么写
1.养殖业生产亮点频频经过近几年的引导扶持,我市养殖业生产初步呈现布局区域化、品种多元化、生产产业化、营销品牌化等特色,逐步优化完善了以生猪为主导,草食牲畜和名特水产齐头共进的养殖业经济结构。
2.养殖业管理手段得到加强年,得益于国家有利政策和我们争取,一批养殖业相关基础设施项目相继投入使用或纳入了规划,大大增强了我们管理、服务的技术装备。尤其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视关怀下,市局机关一举走出了曲曲折折的某老巷,搬迁到设施先进的新楼,机关的办公条件上了一个新档次。
5. 水产养殖规划设计图
山东将大力发展水产品健康养殖业,加快制订实施水域滩涂规划和养殖规划,依法保护养殖水域滩涂。着力抓好主导品种健康养殖,其中重点抓好海参、对虾、扇贝、鲍鱼、海带、大菱鲆、牙鲆、梭子蟹、河蟹、乌鳢10大主导品种健康养殖,加快建设健康养殖示范区。
6. 水产养殖基地
你好,你需要先到你要建设基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然后他们在你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会派人审查,审查合格后,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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