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土地确权的最新规定?
一、农业部关于土地确权的最新规定?
目前关于土地确权的最新的规定1、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2、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3、经县级人民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4、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5、成片良田转为设施农业用田并且常年不耕作 。
二、农业部转基因谁批准的?
转基因作物的批准由中国农业部负责,并经过多个部门审核批准。
1、农业部负责转基因作物批准。
2、农业部是中国主管农业业务的国家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管理农业生产、开展科技研发、保护农业资源等。
转基因作物作为农业领域的重要技术手段,是农业部门所重视和涉及的问题之一。
农业部门会从多个方面(如安全性、食品安全、环境风险等)进行审核,确保审批后的转基因作物对环境和人体的安全不会带来风险。
3、审批过程中,中国农业部会启动压减技术、优化品种、加强监管等一系列工作,以加强农产品安全保障和保护生态环境。
审批转基因作物需要较长时间和大量专业人员的投入,申请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的资金成本和技术风险,并且需要早期的产品研发和实验阶段的试验,因此审批转基因作物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个相对费时费力的过程。
三、农业部关于玉米种子的最新规定?
1.
抗病品种:田间自然发病和人工接种鉴定所在区域鉴定病害均达到中抗及以上。
2.
适宜机械化收获籽粒品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品种。
东北中熟组适收期籽粒含水量≤25%,黄淮海夏播组适收期籽粒含水量≤28%,且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籽粒含水量达标的试验点占全部试验点比例≥60%。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倒伏倒折率之和≤5.0%,且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抗倒性达标的试验点占全部试验点比例≥70%。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产量比同类型对照增产≥3.0%,且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籽粒产量达标的试验点占全部试验点比例≥50%。
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倒伏倒折率之和≤5.0%的试验点占全部试验点比例≥90%。东北中熟组适收期籽粒含水量≤28%,黄淮海夏播组适收期籽粒含水量≤30%,且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籽粒含水量达标的试验点占全部试验点比例≥50%。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产量比同类型对照增产≥3.0%,且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产量达标的试验点占全部试验点比例≥50%。
四、关于工龄认定的最新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计算工龄的文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龄计算从实际入职时起算、至离职时结束。如当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的工龄应当合并计算到新单位的工龄之中。
计算工龄的方法具体如下: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
五、关于教龄认定的最新文件?
各学区中心校、县直各学校(园):
现将吴桥县教育局《关于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县教育局反馈。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吴桥县教育局《关于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认定办法》
六、贵州关于酒驾的处理最新文件?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被处以2000元最高罚款。而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的,将被处以20元罚款。
《规定》还对交管部门和交警“手下留情”的范围给予确认: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交警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违规罚款的行为,将被给予行政处分,及时退回违规收取的罚款。
七、关于老工伤问题的最新政策文件?
老工伤待遇的最新政策
一、老工伤待遇的最新政策
按照规定认定或确认为工伤的“老工伤”人员,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工伤关系的,可由用人单位填报《“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并附认定或确认为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原始资料,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经确认后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费用。
二、老工伤待遇最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按照规定认定或确认为工伤的“老工伤”人员,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工伤关系的,可由用人单位填报《“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并附认定或确认为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原始资料,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经确认后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费用。
(1)一至四级 “老工伤”人员缴费标准为:
1.伤残津贴以申请缴费当月应计发待遇的60%乘以12为年缴费基数,以申请缴费时本人实际年龄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差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长为20年,不满5年的按5年缴费(含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申请缴费时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缴纳伤残津贴费用。
2.护理费以申请缴费当月应计发待遇的60%乘以12为年缴费基数,以申请缴费时本人实际年龄与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本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之差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长为20年,不满5年的按5年缴费。
3.工伤医疗费以申请缴费当月五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基数,一级伤残按1.8倍、二级伤残按1.6倍、三级伤残按1.4倍、四级伤残按1.2倍缴费,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40%。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八、关于冤假错案中央文件最新规定?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不得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
二、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严禁隐匿证据、人为制造证据。
三、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指派检察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复验、复查。
五、人民检察院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关,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特别是无罪判处有罪、有罪判处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
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法应当出庭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七、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明标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上访闹访和“限时破案”、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九、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死刑复核等环节,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十、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复查。经复查,认为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请)抗诉、再审。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及下级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处理决定,依据法定程序及时纠正。
十一、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罪犯提出申诉、控告的,不影响对其减刑、假释。
十二、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十三、明确冤假错案的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十四、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十五、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协调;协调案件时.一般不对案件定性和实体处理提出具体意见。
九、关于一楼小院的规定的最新文件?
对于一楼小院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一楼小院的归属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1、规划中明示属于个人所有的小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2、全体业主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或赠与的一楼小院除上述规划文件明示归个人所有的一楼小院,一楼小院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一楼小院进行处分必须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否则,其处分行为就是无效的。
3、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小院如果规划条件中没有规定一楼小院属个人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同全体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一楼小院的归属,那么一楼小院就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销售或者赠与都是无效的,是无权处分的行为。
十、关于教师退休年龄认定最新文件?
退休年龄: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就是法定的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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