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化水产健康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设计)
1. 工厂化水产养殖设计
高密度水产养殖技术,高密度水产养殖设备,工厂化养殖,无需开塘,无需流水线,产出快,全自动流水线设备,全自动操作,一套设备可式用,无需池塘,高密度水产养殖系统,水产全部通用
2. 工厂化水产养殖用地性质
一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标准,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27号文》)规定执行。在具体整治整改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改变看护房性质和用途,从事与农业生产无关的非农化行为,必须整治整改;对由农民或合作社经营且确实是从事和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可视超标情况妥善处置,具体整改标准,本着“农棚农用、从紧够用”的原则,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是农业园区内附属设施,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必要管理用房等,用地面积应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127号文》规定)。对于改变附属设施性质和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活动的,必须整治整改;对于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超标、但确实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整改标准结合实际确定。对于农业园区内道路,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应符合“农村道路”规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道路宽度不超过8米),具体整改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三是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晾晒场、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应按《127号文》明确的配套设施用地规定管理,具体整改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从事规模化经济作物种植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预冷、保鲜、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应按《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规定,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具体整改标准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3. 工厂化水产养殖技术
1、准备容器,里面除了田螺不宜放其它鱼类,然后把容器清理干净,并在其中放入一些水生植物的茎叶和水草等,以供田螺栖息繁殖,同时为其提供食物。
2、清洁水质田螺是一种适应性较强的动物,很少发生疾病,在家养殖时,要保持水质新鲜清洁,可以选择池塘水或者河水进行养殖,夏季强光时,及时将鱼缸搬回室内,以免水温过高影响田螺生长。
3、温度控制田螺在水温15度左右时,开始活动与摄食,生长最适宜温度为20-28度,温度30度以上时,它们会将肉体缩入螺壳内,夏季可以通过空调等设备控制温度。
4、合理投喂田螺日常的饲料投喂,可以选择发酵的有机肥,如鸡、鸭、猪、牛粪肥等,或者为其投喂新鲜的菜叶、瓜类等,投饲量一般按田螺总重的1%-3%计算。
4. 工业化水产养殖工厂
喃嵘NANRONG。
喃嵘,1983年在中国台湾创业发迹,是增氧机最好的品牌。十几年来,喃嵘一直秉持“诚信、创新、务实”的经营理念,并以“发展养殖规模化,提升水产工业化养殖技术”为自我期许,积极投入水产界。喃嵘集业界精英、优良的技术和优质服务为一体,以期使华人水产养殖业迈向新的里程并挤身国际席位。
5. 工厂化水产养殖鱼池劣势
工厂化每一立方米鱼池可以获得100斤的鱼产量,每个鱼桶可以获得2000斤的产量,每亩鱼塘可安装五个养鱼桶。其余安装净水桶。这产量就是一万斤/亩。扣除所有成本,每一斤鱼也少不了五元的纯利润,每亩可收入五万元。比养“四大家鱼”强了几十倍,而且养鱼桶可以用很多年,第二年只需投入育苗种钱就可以了,不需再投入设备费。
6. 工厂化水产养殖系统
1、养殖池的选择:以土池为佳,池塘结构同半精养对虾土池相似,也可利用现有对虾养殖池进行改造从事梭子蟹养殖。
2、放苗前准备工作:放养前要先排干池水,曝晒池底,清除吞食蟹苗的水生动物,也可用生石灰清池,水深在10厘米以下,每亩用生石灰75公斤化成石灰乳全池泼洒。清池后7到10天,可注水入池,进水口设置60目锥形网过滤,严防敌害生物进入。
3、放养时间:为了当年养成商品蟹,应抓“早”字,尽量利用第一批梭子蟹苗种。
4、饲养管理:梭子蟹以动物性饵料为主,大面积养殖以投喂低值贝类为好,其次为鲜杂鱼。
5、水质管理:清澈见底的池成活率低,在养殖过程中要适当肥水,使池水透明度在30厘米左右。另要坚持每天换水。
6、雌雄分养:雌雄混养的养成率极差,且冬季雌蟹价格比雄蟹高2倍以上。
7. 工厂化水产养殖规划设计图纸
桥架一高一低的连接称为“过渡桥架”,将高度不同的两组桥架连接在一起,使得两组桥架之间的高度可以平滑地过渡,提高了道路使用的舒适度和交通安全性。
具体实现方法如下:
1. 选用适当的过渡桥架:过渡桥架通常是一种特殊的桥架,其中,连接两组桥架的部分是一个由多个小型梁组成的平台,该平台的高度可以逐渐地从高到低过渡,确保车辆行驶时顺畅并不会受到颠簸。
2. 放置过渡桥架:在需要进行过渡的位置放置过渡桥架。
3. 固定过渡桥架:使用特殊的螺栓或连接件将过渡桥架固定在两组桥架的接口处。
4. 检查并调整:确保过渡桥架的高度和位置正确,连接件和螺栓是否紧固牢固。
5. 进行测试:在连接完成后,需要进行无车辆的试验,以确保过渡桥架的质量和结构牢固可靠。
总之,过渡桥架的连接要遵循特殊的规格和标准,以确保连接牢固、桥面平整、车辆顺畅通过。
8. 工厂化水产养殖基地
、首先选在周边无工农业生产、无农药、无生活污水的地方养殖,并建一个长50米,宽30米,高1.5米的水泥池。
2、然后选用躯体完整、壳硬的蟹苗放入池中,一般一亩地投放1000-200只。喂食时食物以小鱼、小虾、鱼粉、大豆粉等为主,投喂量在体重的30%左右。
3、最后注意水质管理及病虫害防治即可。
9. 工厂化水产养殖投资成本
工厂化养虾是高密度养虾,需要大量的换水排污,还要不停的增氧,除了饲料成本高以外,电费是成本的大头。
10. 水产工厂化养殖要办什么手续
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二十八。除了農業部有明確規定的款以外,重點介紹一下以下幾:
第三,單位和個人使用全民所有(國家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的,應當向市農業農村局申請辦理水域灘涂養殖證。使用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的單位和個人,按本辦法向市農業農村局申請辦理養殖證。
第五,養殖證的發放堅持合理規劃、生態優先、尊重歷史、合法生產、保持穩定、促進發展的原則,應當滿足防洪、生活及生產用水等各項功能,服從防洪、生活及生產用水調度。
第七,符合《萬寧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6-2030年)》,且不在《萬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萬寧市2019年禁養區水產養殖退出實施方案的通知》(萬府辦〔2019〕14號)確定退出的整口池塘四至範圍內的水域、灘涂,可以依法直接確定給單位和個人從事水產養殖活動。
第八,在《萬寧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6-2030年)》出臺前已經從事水產養殖活動的水域、灘涂,按本辦法第七直接確定給單位和個人從事水產養殖活動;或者由市農業農村局在徵求市相關部門意見後報市政府批準,確定給單位和個人從事水產養殖活動。
第九,屬地鎮(區)政府要加強檢查,指導水產養殖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依法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完善環評手續。海水養殖用海面積300畝及以上的和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執行《海南省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試行)》管理,連片聚集區養殖廢水實行統一收集、集中處理、設置統一排放口,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及完善環保基礎設施後,聚集區內單個項目由建設單位按規定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聚集區外養殖項目按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或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取水設施的設置要合法、合規,不得破壞岸灘原貌,影響生態環境。
第十,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由萬寧市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確認水域灘涂養殖權。
第十一,養殖證申請人確定
(一)屬於國家所有的水域灘涂,由使用權人按本辦法向市農業農村局申請辦理養殖證。
(二)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於養殖生產的,由發包方將水域、灘涂承包方案及承包水域、灘涂的詳細情況、承包合同等材料統一報送市農業農村局,再由承包方申請辦理養殖證。
(三)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用於養殖生產的,由承包方按本辦法向市農業農村局申請辦理養殖證。
第十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證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公民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從事海域灘涂增養殖的,需提供海域使用權證書;從事水庫水域增養殖的,需提供市水務部門等管理單位的承包合同書;從事陸域養殖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協議書(合同書)。
(四)從事海域灘涂增養殖的,需提供海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從事陸域養殖的,需提供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
(五)申請養殖的水域、灘涂界至圖三份。
(六)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三,市農業農村局應當在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符合規定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在水域、灘涂所在地的村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日;不符合規定的,應在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水域灘涂養殖證》核準的水域灘涂養殖權期限不應超過土地合同承包期限或海域使用權期限,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廠化及設施漁業養殖不超過15年;
(二)水庫養殖不超過5年;
(三)海、淡水池塘養殖不超過5年;
(四)淺海灘涂養殖不超過5年。
第十八,養殖權轉讓和登記
(一)屬於國家所有的水域灘涂,依法轉讓養殖權的,應當持原養殖證,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發證登記。
(二)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於養殖生產的,在承包期內採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水域灘涂養殖權的,不需要重新辦理發證登記。
採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水域灘涂養殖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辦理發證登記。申請重新辦理發證登記的,應當提交原養殖證和水域灘涂養殖權流轉合同等相關證明材。
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其他方式導致水域灘涂養殖權分立、合並的,應當持原養殖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原發證登記機關重新辦理發證登記。
第二十三,水域灘涂養殖權期限屆滿,水域灘涂養殖權人依法繼續使用該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應當在期限屆滿60日前,持養殖證向原發證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延展手續,並按本辦法第十二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因海洋功能區劃或水域灘涂養殖規劃調整不得從事養殖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限屆滿後不再辦理延展手續。
(一)在養殖過程中使用違禁用藥物的;
(二)生產記錄、用藥記錄、銷售記錄未建立或記錄內容不規範,且拒不按要求整改的;
(三)在養殖項目建設、生產過程中破壞生態環境和污染水體的;
(四)在養殖設施建設中影響水利工程設施安全的;
(五)被執法監督機構立案查處或下達整改通知書,未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按養殖證的有關規定,合理利用水域、灘涂資源,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用藥,並自覺接受和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執法機構的檢查和監測。
第二十五,對違反水產養殖生產有關規定的,由市漁業執法機構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發證機關依法吊銷養殖證。
第二十八,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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