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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家禽养殖网(湖南畜禽规模养殖标准)

2023-07-23 04:30:30农业百科1

1. 湖南畜禽规模养殖标准

1 有农管执法队2 因为农业是湖南的重要产业之一,农民生产和生活中的问题也比较多,农管执法队的存在可以有效地监管和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护农民权益3 湖南的农管执法队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积极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如化肥、农药、种子、仓储等领域的监管,还需要关注气象预报、疫病防控等方面的信息,维护农村稳定和发展。

2. 湖南养殖业

一、常德市石门是全省畜禽养殖大县,2021年度养殖生猪92.93万头、牛12.87万头、羊87.75万头、家禽3081.82万羽,折合标准猪为293.74万头,畜禽粪污量为318.2万吨。

二、安化是湖南牛羊养殖大县,2021年,安化成为全省首批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项目试点县。进一步加快牛羊产业提质升级

3. 湖南畜禽规模养殖标准最新

您好,湖南畜牧专业的大专学校有很多,以下是一些较为知名的学校:

1. 湖南农业大学:湖南省唯一一所农业类高水平大学,拥有畜牧兽医学院,专业实力较强。

2. 湖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是湖南省重点职业院校之一,拥有畜牧兽医工程学院,培养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人才。

3. 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是湖南省重点职业院校之一,拥有畜牧兽医工程学院,专业设置较为全面。

4. 耒阳职业技术学院:是湖南省重点职业院校之一,拥有畜牧兽医工程学院,专业实践教学环境较好。

当然,选择学校还需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包括学校的专业设置、师资力量、实践教学条件等方面。建议你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兴趣,进行详细的了解和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学校。

4. 湖南畜禽规模养殖标准文件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5. 湖南家禽养殖

湖南有牧场能量

牧场能量全国门店数量为约2000家。

这个数字是根据牧场能量官方网站上公布的门店分布地图得出的。

在该地图上,可以看到全国各地的牧场能量门店分布情况,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县城等地区。

根据统计,目前牧场能量门店数量已经超过2000家,而且还在不断增加中。

这也说明了牧场能量在国内市场上的影响力和受欢迎程度。

同时,牧场能量也在不断推出新品和优惠活动,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前来体验,进一步扩大了门店数量。

6. 湖南省规模养殖场标准

湖南省衡东县武家山特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是湖南省特种野猪种源基地,衡阳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星火科技示范户。

公司拥有湖南衡东县、云南曲靖沾益县,贵州铜仁的江口县三个特种野猪养殖基地。

7. 湖南省畜禽养殖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制定年度防治计划,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动物防疫中的工作职责,实行动物防疫管理目标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动物防疫责任制度,明确和督促相关机构及人员做好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动物饲养情况调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服务工作,并协助做好动物疫病监测、检疫、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引导和督促村民、居民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防疫的需要,采用便民方式,向社会尤其是动物饲养者宣传动物防疫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相关知识,依法提供动物疫情预警信息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和溯源体系。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防疫信息采集工作,不得拒绝、阻碍。

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将养殖、免疫、检测、疫病、消毒、无害化处理、检疫申报等相关信息传送至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动物饲养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动物饲养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配备(或者聘请)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饲养动物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加施标识,建立养殖、免疫档案。

犬只饲养者应当履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义务,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识。

经过强制免疫的动物方可上市交易。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评估机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免疫的密度和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免疫效果评估报告。

免疫的密度和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督促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动物排泄物和其他污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防疫制度年度执行情况和动物防疫条件变化情况,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非种用、非乳用动物,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到达输入地前一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到达输入地后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出示动物检疫证明。

第九条 畜禽交易市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休市消毒制度。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根据制度要求休市清洗和消毒,并在休市之日前三日向社会公告。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动物的车辆及装载用具进行清洗和消毒;未经清洗和消毒的,运输车辆不得驶离畜禽交易市场。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每日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对场地清洗、消毒。

第十条 动物饲养场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净化计划和净化方案进行动物疫病净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畜共患疫病防控协作机制,共同制定人畜共患疫病防控方案,及时通报疫情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重点监测易感染动物和相关职业人群。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由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或者专项方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人群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发现动物携带人类传染病病原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动物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采取暂停调运相关易感染动物等应急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情况,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本省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中心布局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无害化处理中心布局规划,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配置无害化处理设施,在养殖密集的乡镇设置病死动物尸体收储点,并向社会公布设施运营服务区域。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

无害化处理中心应当将动物尸体的来源、数量、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无害化处理后产品的处置情况详细记录,并建档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四条 鼓励采用科学方式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性利用。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禁止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禁止虚报、谎报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前款单位和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园、科研教学等单位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应当配置收集设备,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和其他染疫物品送至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

动物散养户应当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在远离住宅、水源、道路的高燥荒地采取深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向当地无害化处理中心或者病死动物尸体收储点报告,并协助其做好运送工作。

禁止弃置动物尸体。

第十六条 对发现来历不明的动物尸体按照下列规定收集清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兽医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在乡村或者城市非公共区域发现的,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清理。

(二)在城市公共区域发现的,由发现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清理。

(三)在江河、湖泊和大中型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由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清理。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法处置动物尸体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应当及时查处。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布:

(一)非法生产经营病死或者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

(二)大量弃置动物尸体的。

(三)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养殖情况和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方案,有计划地进行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  负责动物检疫申报点的运行与管理,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等事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净化、检疫,防疫信息化和其他监督管理所需经费以及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和扑杀补偿资金,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免疫预防、医学观察和定期体检等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冷链、检测、交通运输、消毒、监督等方面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并根据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动物防疫物资的应急储备和保障供给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对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畜禽交易市场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休市清洗、消毒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弃置动物尸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弃置家禽尸体的,处每只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弃置家畜尸体的,处每头(只)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三千元。

(四)拒绝、阻碍动物防疫信息采集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将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审查动物防疫条件的。

(二)不及时查处弃置动物尸体举报事项的。

(三)未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事项或者不依法实施检疫的。

(四)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

(五)未依法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同时废止

8. 湖南畜禽规模养殖标准是多少

2021年养鸡有补贴,但前提得满足补贴申请条件。其中包括要有一定的养殖规模,一般要求蛋鸡1万只以上,肉鸡出栏量5万只以上,不同区域会有差别。此外还需要三个证件,即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备案登记和养殖档案。各证件办理手续也可前往当地的畜牧管理部门进行咨询和办理。

二、2021年养鸡补贴标准

1、饲养规模10000只,每只19999羽,每户平均补助8000元;

2、饲养量为20,29999羽,每户家庭平均补贴10万元;

3、饲养量为30000只,每只39999羽,每户补助12,000元;

4、饲养量标准为4万只,每人补助标准为5万元。

9. 湖南养殖补贴政策2020标准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养殖鸡国家的补贴政策有:

1、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发展养殖;

2、免收地下水资源费;

3、享受农业用电价格;

4、达到一定规模给予8-15万元补贴。

法律依据

《农业法》第十六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第十八条

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10. 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不算

长沙禁止鸣笛是为了减少噪音污染和交通事故,而车灯闪烁可以在夜间或者雾天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不会产生噪音污染。3. 此外,还可以使用手势或者喇叭发出短促的声音来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但是需要注意不要过度使用,以免造成噪音污染。

11. 湖南畜牧养殖示范场

1.牛牯湾生态养殖区

牛牯湾生态养殖区,成立于2014年,隶属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牛牯湾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坐落在湛江美丽东海岛的最西端,是以生态养殖为特色的著名海水养殖基地。毗邻龙水岭火山锥的牛牯湾内含丰富的矿物质和地下水,也是久负盛名的优质海水养殖基地。

2.北京广春鹿业梅花鹿养殖基地

北京广春鹿业集团是国内5A级大型龙头企业,央视CCTV多次对其进行专题报道。公司总场占地500亩,总投资8000万元,现有员工138人,高级炸茸师21人,技术人员53人,高级兽医师26人。饲养优质长白山梅花鹿、双阳型梅花鹿、新西兰梅花鹿3000余头,每年都培育出优质的梅花鹿种公鹿500余头(产茸量二锯在94两种公鹿),销往广东、山西、河北、湖南等地区。

3.曹妃甸(养殖基地)

曹妃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河豚养殖基地。不仅规模宏大,层次高,养殖规模齐全,海水网箱养殖、大田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面面俱到,而且以河豚霸主红鳍东方豚养殖为主,同时以菊黄东方豚为辅,具备品种优势,又创新务实,具有强烈的时代节奏,活力十足。曹妃甸区柳赞镇的会达水产,是全国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4.江泉农牧产业园

罗庄江泉农牧产业园,投资39亿,占地一万亩的猪场,形成生态循环经济链,猪场的养殖设备更是采用国内最先进的全自动饲喂系统、水泡粪工艺、全自动环控系统、全自动消毒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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