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养殖(农作物养殖技术)
1. 农作物养殖技术
鸽子的主食鸽子的饲料以杂粮为主,比较常用的有小麦、荞麦、高粱、玉米、豌豆、绿豆、麻子等。喂时应至少选用两种饲料混合饲喂,例如平时麦、玉米、高粱共3份,豌豆1份,训练时改为麦、玉米、高粱共3份,豌豆1份,麻子1份。
鸽子的辅食除杂粮外,还可以供给青菜、卷心菜、麦苗等青饲料及矿物饲料。矿物饲料的配比是:黄泥、黄沙各3份,熟石灰2份,盐1份,贝壳粉或蛋壳粉0.5份,木炭0.5份,碾碎后加水混合搓成圆球晒干,喂时将圆球打碎置于鸽舍内。
喂食时间每天喂料两次,上午7点左右一次,下午4点30分左右1次,上午的饲喂量占其日粮的1/3,下午的饲喂量占其日粮的2/3,每天每只成年鸽的饲料量为50克左右,训练时可适当增加一点。饲料应在鸽子回到鸽舍后喂给,使其形成回舍有食的条件反射,以利于归巢。
鸽子训练竞翔期间,应多喂玉米、豌豆,且要先喂水,后喂饲料。可先喂葡萄糖水,再喂淡盐水。夏季和孵幼鸽期间,可在其饮水中加适量食盐。
鸽舍的要求鸽舍应该建立在具备 向阳,干燥 通风的 地方,鸽舍建设有很多种样式,最主要是看你准备养的鸽子的数量,以及要建造鸽舍的场地大小。现在市场也有很多鸽舍购买的,如果不是专业大型养殖,直接购买会比较合适一点
2. 农业养殖种植
养殖用电和居民用电的区别是养殖用电电价便宜一度电0.484元,养殖用电不执行阶梯电价经济作物(如瓜果、蔬菜等)排灌用电,农副产品加工、农机农具修理和炒茶、渔塘等的抽水、灌水等用电。居民用电电价是0.525元一度电,居民用电还执行阶梯电价.居民用电就是居民生活用电,它包括的范围有:居民家庭生活照明;普通家用电器用电如烹饪、烘焙、取暖、空调、电热设备(不论相数和容量)、以及其他家用非营业性电器用电。
其核心是这种用电不具有营利性质,完全是为了居民的生活需求。同一等级电压的用电,用电性质不同,类别归属就不同,电度电价也不一样。比如同样是220V电压用电,用于居民照明,就是居民用电,而用于开美发厅,就只能算商业用电,其电价就要高出一成。
居民用电与农业用电的不同划分,是基于它们用电性质的不同,并不是根据用电压的不同。
3. 农业种植养殖技术
分享关于农业种养的几个正规主流学习渠道:
1.191新农人APP 成立比较早的一个农资交流平台,积累了大量农业种养管理的讨论交流主题,平台交流是免费的,也可以结识到农业一线的管理技术人员。
2.天天学农APP 这两年崛起的农业技术视频教育平台,有科班出身的农技师科普一些农业种养技术,前期很多免费的,现在好像开始收费了,也可以挑选一些来学习。
3.报名参加政府农业部发起的一些培训班,都是免费的,报名渠道需要自己联系当地镇一级农办或县一级农业局,比如农业职业经纪人培训班,绿色食品内检员培训班,职业农民培训班等等,都是免费包食宿的。
4.尽量不要参加一些第三方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现在的盈利性培训班套路比较多,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总结一下,农业技术的学习是一个长期实践积累的系统过程,涉及到种养殖管理、防疫管理、品质管理等等方面,所有的学习课程和资料都只能提供理论支撑,不能解决农业生产中出现的所以问题,最重要的是要有比较好的实践机会和经验总结!
4. 农业养殖技术
农业生产和养殖技术主要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 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储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 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 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5. 农作物栽培技术
短期生长的农作物有哪些?适宜种植的时间?
根据您的问题大概整理了一下,但每个地区温度不同,种植的时间也会不一样。先大致了解一下 如果有不懂的可以在问我!
春天:油菜花、芸豆、蒜苗、樱桃、
夏天:水稻、桃、甜瓜、西瓜、芹菜
秋天:玉米、苹果、土豆、葡萄、大豆
冬天:小麦、菠菜、菜薹、萝卜、胡萝卜
6. 农作物种植家畜饲养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其实农村饲养家禽家畜也是有规定的,大的政策不说,我就说一下这里《乡规民约》里关于饲养家禽家畜的几个重点规定吧。
一是不准饲养带传染病的家禽家畜。
二是饲养的家禽家畜无能散养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三是发现瘟疫要及时报告村委会。
7. 农作物养殖技术有哪些
量子产业改善生态环境,
量子能量可促进农作物健康生长,量子技术在养殖业中的运用,量子技术对工人的益处
8. 农作物养殖技术规范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 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0〕1 号
各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 年 5 月 6 日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 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第三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
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合理布局设施农业 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数量和规模。
第五条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1年内 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
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做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
第七条 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
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八条 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 地面积控制在 22.5 平方米以内;
(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 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 15 亩;
(三)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20%以内,最多不超过 50 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 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10%以内,最多不超过 20 亩。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 和生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 60 亩。
第九条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 乡镇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
(二)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三)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自收到 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应当将拟建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 行认定,出具意见。未经同意的,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补划完成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补划资 料,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补划 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同时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宣传,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永久基本 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公开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环境保护和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负责对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建设方案的指导。
乡镇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等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
(二)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
(三)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四)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五)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第十四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县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东 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畜牧 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 〔2012〕3 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9. 农作物养殖技术论文
农业生产经济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德国经营学派经济学家T.布探讨农业生产中资源分配和生产部门配合的原理与方法林克曼于1916年出版的著作《农业经营经济学》,对农业集约化问题和农业经营制度作了系统的理论研究,为农业生产经济学的形成准备了基础。1926年,美国J.D.布莱克在其所著《农业生产经济学导论》中第一次使用农业生产经济学的名词。此后,这门学科由于其实用价值而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受到重视,许多高等学校都为之开设了课程;有关的著述也日益增多,尤以1952年美国E.O.黑迪所著《农业生产经营学与资源利用》一书,在西方经济学界较有影响。
农业生产经济学研究主要有3方面的任务:①探讨农业生产中资源分配和生产部门配合的原理与方法,为研究、制定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提供方法论指导;②研究资源利用方式及其经济效果,为生产与投资决策提供经济依据;③研究影响资源利用的外界条件,为制定技术经济政策提供建议和论证。
为实行上述任务而进行的具体研究内容一般包括:①生产因素投入量和产品产出量的函数关系;②确定最佳投入量的原理与方法;③生产要素组合原理和确定费用的最低组合的方法;④选定目标值最大的产品组合的原理与方法;⑤时间因素对生产过程的影响与投资决策;⑥经营规模的经济效益和确定最佳规模的方法;⑦在风险与不确定情况下的决策方法等。采用的研究方法有回归分析法、边际分析法、现值分析法、线性规划法以及决策论方法等。
农业生产经济学是一门边缘科学,同多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互相渗透,关系密切。它除了以经济学的原理作为理论基础和研究指南并经常运用统计学的方法外,由于所要解决的决策问题离不开人们的心理和行为,还常应用社会学、心理科学和行为科学;由于进行经济分析与评价中所依据的技术系数和各项数据只能来自于技术科学的研究成果,因而它与作物栽培学、土壤肥料学、畜牧学和农业工程学等也有密切关系。
近年发展状况
近二三十年来,农业生产经济学研究发展的一个明显特点是数学方法和电子计算机在这门学科的研究中得到广泛运用。如从50年代开始,农业经济工作者用生产函数法研究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数量关系,以分析轮作制、施肥、畜禽饲养方面的经济问题,以及用线性规划法研究解决畜牧业中的饲粮配合优化和农业生产部门结构优化等问题,均取得成效。另一个特点是农业生产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已从主要是农业企业内部的决策问题,扩展为对一个区域乃至整个农业部门资源开发利用和技术-经济政策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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