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养殖新闻(广西养殖户)
1. 广西养殖户
有“天下名龟出钦州”之称的钦州市龟鳖养殖业,利用本地沿海、沿江低值小杂鱼丰富的优势,以天然饲料喂养为主,实行生态养殖,形成一定的技术优势和无公害养殖品牌。该市龟弊养殖户有1万多户,龟鳖养殖数量达到125万只,产值5.065亿元,户均纯收入1.71万元,人均纯收入4293元。龟鳖养殖已成为该市群众致富的特色经济产业。为进一步发展龟鳖养殖业,该市成立了龟鳖业协会,直接指导、服务龟鳖养殖业,为养殖户在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种苗、技术、销售服务。首先他们注重抓好种苗的选育,育出有本地特色的种苗。协会会长、龟鳖养殖户陈兴乾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利用钦州贵台等地的龟种繁殖三线闭壳龟,1993年成功繁殖出1只以后,他们攻克了繁殖龟苗的难关。现在他们养殖的龟种主要是名贵的三线闭壳龟和广西拟水龟。鳖种的选育是组织本地养殖户引进外地优良的黄沙鳖种进行远缘交配,选育出体形扁圆、裙边厚大、色泽黄靓,生长速度快、肉质紧密、味道鲜美的新鳖种。目前还引进美国珍珠鳖等优良品种进行繁殖试验,为今后发展多品种养殖做好准备,打好龟鳖养殖产业基地。其次是进行养殖技术指导,聘请水产养殖专家讲课,派技术人员对养殖户培训,按照无公害生产基地要求进行管理,实行生态养殖。他们利用本地沿海、沿江低值小杂鱼丰富的优势,以鲜活鱼虾等天然饲料喂养为主,使养殖出的龟鳖产品更接近自然生态产品,保证了产品的质量,形成了无公害生态养殖的特色。该市已有3个养殖基地获得无公害龟鳖养殖基地认证,今年又有两个养殖基地通过无公害龟鳖养殖基地认证。三是唱响“天下名龟出钦州”,拓展市场销路。2005年“五一”黄金周举办首届“天下名龟出钦州”龟鳖大展,用名贵的三线闭壳龟和广西拟水龟熬制18万元一锅的“天下第一汤”,2006年“五一”黄金周又举办第二届龟鳖大展,组织养殖户搞“万龟出游”活动,充分展示了钦州生态养殖龟鳖的特色,拓展了龟鳖消费市场。产品远销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形成了“协会 基地 养殖户”的模式,帮助小养殖场、养殖散户销售产品。2008年外销龟鳖产品达1500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广西养殖场
广西最多摩拉水牛养殖场是广西水牛研究所、乃至全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品种改良站种牛场。
作为广西畜禽品种鉴定、保种、杂交改良和商业化肉牛、奶水牛、荷兰黑白花奶牛、印度/巴基斯坦水牛引种、扩繁的自治区乃至全国最高水平畜禽品种改良的科研、生产型国有事业单位,拥有面积较大的土地,可以种植牧草与建设牛场,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充足,有一定的科研经费保证。
所以,由广西水牛研究所?广西畜禽品种改良站做好广西摩拉水牛等草食动物的科研调查、引种扩繁、品种保护、饲养管理及疫病防控等,拥有足够的条件的。
3. 广西养殖户信息延续换证怎么办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七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第十七条 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二十一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第二十三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保存十二个月以上。
第二十六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第二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五章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第二十八条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二十九条 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2天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实施检疫前,货主应当将其隔离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临时检疫场地:
(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
(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
(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第三十条 水产苗种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二)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
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
第三十二条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三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隔离检疫。大中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隔离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第七章 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
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
(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第三十七条 货主凭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十八条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应当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期内运输。逾期引进的,货主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章 检疫监督
第三十九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一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二)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
(三)按有关规定重新消毒;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精液、胚胎、种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和供体动物符合健康标准的证明;
(二)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并经外观检查无腐败变质;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二)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四十五条 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消毒,并对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六条 封锁区内的商品蛋、生鲜奶的运输监管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
第四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目的地。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疫情,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格式或样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二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4. 广西养殖业
广西五大养猪场分别是:贵港扬翔集团、广西桂宁种猪有限公司、广西农垦畜牧集团良祈种猪有限公司、梧州海和种猪有限公司、广西金陵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生猪养殖产业发展较快,其中种猪繁育成绩显著,由国外、省外引进到自给自足、再到向外省输出,断奶仔猪、育肥猪多年来向广东输送,也有通过注册的供港猪场,广西养猪业带领部分人走上了致富路。
5. 广西养殖户资料电话
有。南宁有田鼠收购市场,广西特种动物养殖场,地址位于广西南宁市良大区五象大道宋云村,养殖场有家养的山鼠,田鼠,每斤55元。
6. 广西养殖户补贴
从2019年9月份开始,国家为了让更多养殖户养猪,发布了一系列的养猪补贴政策,而且在2021年还会继续实行,因为现在猪价仍然很高。具体详情如下:
1、新建猪舍补贴
(1)新建猪舍补贴范围主要包括:圈舍新建、引种、粪污处理、贷款等方面进行补贴;
(2)补贴的标准为:新建圈舍每平米补贴40元,沼气池每立方米补贴150元,引进良种母猪每头补贴400-600元,贷款贴息50%。
2、规模养猪补贴
(1)生猪养殖规模3000头以上的,补贴80万;
(2)生猪养殖规模2000到2999头的,补贴60万;
(3)生猪养殖规模1000到1999头的,补贴40万;
(4)生猪养殖规模500到999头的,补贴20万。
3、标准化养殖项目补贴
标准化养殖项目主要针对在生猪主产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适度规模生猪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扩建,在扩建时可以申请补贴。
4、能繁母猪补贴
对农户饲喂的能繁母猪实施补贴,其补贴标准为每头补贴50元。另外,对能繁母猪还进行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保险费档次来决定,具体补贴详情可以咨询当地畜牧局。
5、生猪育种补贴
生猪育种补助政策的主要对生产性能测定、遗传物质交流、遗传评估、大数据平台建设给予补贴。
6、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每头给予80元补贴,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
以上补贴标准仅供参考,因为每个地区的补贴标准会有所差异。
养多少头猪国家有补贴
养50头猪国家补贴的,具体补贴标准可以咨询你所在地区的相关政府工作人员。每个地方的补贴标准是不一样的。
各位养猪专业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养殖规模进行补贴的申请。
补贴标准:长白猪存栏600头以上,或大白猪存栏600头以上,或杜洛克猪存栏300头以上,年测定种猪2000头以上,补贴金额500万元。
7. 广西养殖户信息
01 自动化养殖场技工50人
1 工作内容:生猪饲养、猪群管理、健康管理、巡栏、设备运转检查等日常工作管理;根据场区要求做好生物安全落地执行、卫生管理、消毒管理、销售管理;
2 专业不限;
3 薪资待遇:转正 7000+元/月;试用期 3 个月 5000+元/月。
02 生产管理储备干部20人
1 工作内容:负责场区年度目标、生产计划制定;负责场区运营管理,做好场区生物安全、疾病净化、健康管理;
2 专业不限,动物医学、动物科学、动物药学、畜牧、养殖、生物学、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电一体化等相关专业优先;有相关养殖类实习经验优先;
3 薪资待遇:7000+元/月。
8. 广西养殖户数量
养殖业最怕的就是找不到销路,广西农村养殖山鸡、野猪、泥鳅、肉驴、肉鸽、野鸡、野兔好,不会担心销路的问题。
1、山鸡养殖 山鸡其实就是人们所说的野鸡,它的营养价值比普通的鸡要高,而且味道也比普通的鸡味道要好,现在市面上的山鸡市场价一般是15元一斤左右,如果将三级进行深加工的话,价格将会更高,因此饲养山鸡的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
2、野猪养殖 野猪肉质细腻美味,不同于家养的猪,野猪全身肥肉极少,多为瘦肉。并且野猪养殖比家猪饲养成本还要低,野猪抗病性强,成活率高,价格也是家猪2-3倍,国内养殖极少,市场庞大,是非常不错的养殖业。
3、泥鳅养殖 很多农村的小伙伴都有过抓泥鳅的经历,抓回家之后直接就做来吃了,泥鳅的营养价值很高,有“水中人参”的没美称,由此可以看出泥鳅的营养价值有多高,除此之外,泥鳅的药用价值也很高,但是最近这些年,因为环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野生的泥鳅已经很少了,但是泥鳅的市场需求量却是在不断的增加,因此养殖泥鳅的市场情景是很不错的。
4、肉驴养殖 正所谓天上龙肉,地上驴肉,驴肉细嫩味美,营养高,市场上驴肉价格极高,驴全身是宝,驴皮、驴肉具有很高的医药价值。相对于其他养殖来说,驴的养殖成本较低,易于繁殖,而且驴的抗病性极强,耐粗饲。在正常情况下,一头驴的价格在3000-4000元左右,而且市场需求极大,销路良好。
5、肉鸽养殖 很多人都知道,鸡肉的营养价值很高,但是和肉鸽比起来的话,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的,而且肉鸽饲养起来比较简单,养殖的成本也低,然而市场的价格却是很高,因此饲养肉鸽就能够获得丰厚的利润。
6、野鸡养殖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很多人都喜欢野味食物,而野鸡是世界上公认的美味佳肴,它的营养十分丰富,有野味之王、动物人参的美称,相对于而言它的经济价值极高。野生野鸡数量极少,而且为保护动物,是禁止捕杀的,所以人工养殖野鸡的商机极大。
7、野兔养殖 我们小时在乡村地带还能常常见到野兔,野兔味美清香,还是天然的绿色食品深受人喜爱,随着人类对生态破坏和大肆捕杀,野兔也越来越少了。所以人工养殖野兔是市场趋势,现如今野兔价格13元一斤左右,每只价格在60-80元之间,但国内养殖较少,所以往往供不应求。
黄鳝好养殖吗 黄鳝好养殖。因为黄鳝适应能力强,而且耐低氧、成活率高,对于生长环境要求不高,养殖技术简单易学,所以很好养殖。
稻田养殖小龙虾技术 选择水源干净、充足的稻田,将稻田进行改造,并栽种优良水稻品种,再放养幼虾进田中,养殖中适当进行补饲,并加强水质调控以及水草养护等工作。 小龙虾养殖水质要求 小龙虾在养殖中,对于水质要求为PH值保持在7.5至8.5之间,透明度在30至40厘米,适宜水温为24至30摄氏度,最低温度不能超过3至5摄氏度。 基尾虾怎么养殖 选择水源充足的地方建塘,然后清塘并且施肥培育铒料,再适时放苗,后期控制好水质,并科学投喂,同时加强病虫害防治管理。 基围虾养殖利润 养殖一亩基围虾成本大概在一万元左右,可产出三千多斤基围虾,收益在三万元左右,减去养殖成本,养殖利润在二万元左右。 锦绣龙虾养殖技术 准备好养殖设施,然后适时投养虾苗,饲料以鱼虾蟹以及配料饲料为主,连投两天停一天,调节好水质,注意病虫害防治。 农村养殖挣钱吗 农村养殖挣不挣钱与养殖项目有关,如养殖贵妇鸡、牛蛙、虫子鸡、野鸡、野兔、龙虾等具有潜力的品种,那么肯定是挣钱的。 水产养殖什么赚钱 目前在水产养殖行业,可以考虑养殖团鱼、鳖甲、青虾、螃蟹、小龙虾等品种,这些水产品种销量好,养好了很赚钱。 黄鳝养殖周期 黄鳝养殖周期为6个月。在养殖黄鳝时,可以在4至5月份或者是8至9月份进行放苗,在饲养六个月左右达到上市规格即可捕捞。 白虾养殖技术 虾塘要水源充足、水质干净,并且保持一定的水位,在灭菌肥水后再投放虾苗,养殖中加强水质调试,并科学投喂,同时注意防治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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