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养殖新政策(2019年国家对养殖业最新政策)
1. 2019年国家对养殖业最新政策
近年来,中央政府出台了多项关于农村散养猪的政策规定,以下是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1. 严格控制农村散养猪规模。从2018年起,中央政府逐步取消散养猪计划生育政策,同时出台了一系列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农村散养猪的规模,限制采取小面积、小规模饲养方式。
2. 提高农村散养猪质量和安全等级。政府鼓励种养户采取科学养殖、规范经营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猪只免疫水平,降低猪肉中的抗生素残留,保障猪肉品质和安全等级。
3. 加强农村散养猪环境监管。政府对农村散养猪养殖环境进行严格监管,规范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行为,鼓励农户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把养殖场改造成生态养殖场。
4. 鼓励农村散养猪养殖标准化、产业化。政府鼓励银行、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支持农村散养猪养殖标准化、产业化,提升养殖产业化水平,引导农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和水平。
总之,政府加强对农村散养猪的规定和控制,旨在保障食品安全和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质量。
2. 2021年国家对养殖业的政策
根据2019年发布补贴标准养殖五百至九佰九十九头补贴二十万至三干头以上补贴八十万的依此类推标准,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三个月内到位养殖农地使用耕地,禁止无猪县乡,加大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袋款贴息延长一年,运输猪,及肉绿色通道等
3. 2019年国家对养殖业最新政策的规定
养殖业的发展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中,进入到“十四五规划”之后,国家就明确指出要大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水平,从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所以在国家也正在大力推动农村养殖行业的发展,在2019年国家就出台了《关于家禽等养殖业发展增加肉蛋产品供应的通知》,其中就指出将会大力发展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不断完善良种繁育体系、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和净化、着力提升组织化程度,强化政策措施保障。进入到2020年之后,国家又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将会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提升养殖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并推动养殖行业绿色发展!
进入到2021年之后,国家就明确指出要推动养殖行业有序规范发展,并出台了《推进肉牛肉羊生产发展五年行动方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通知》等诸多政策来推动农村养殖行业的发展,除此之外,在202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国家也明确指出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保护生猪基础产能,健全生猪产业平稳有序发展长效机制,积极发展牛羊产业,继续实施奶业振兴行动,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并逐步推动乡村产业发展,构建现代化农业经营体系,从而推动农村养殖行业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发展,能够有效带动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水平!
从2019年开始由于受到非洲猪瘟等影响,导致生猪产能严重下滑、猪肉价格大幅上涨等,国家也一直在推动恢复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改革工作的开展,进入到2021年之后全国的生猪生产已经得到有效的恢复,生猪的价格也得到有效的控制,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自给率保持在95%左右。进入到2021年下半年之后,国家还出台了《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不仅指出要大力推动养殖行业的发展,同时还将会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动态监测,在规范农村养殖行业的同时要注意养殖“三不准”!
1、不准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
一直以来养殖与环保就成为了相互冲突的两个话题,为了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国家也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划定成为了禁养区,从而加强对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质量,但是现阶段很多农村地区为了改善农村环境,在推动农村养殖问题整治过程中,都存在违规划定禁养区等问题,对此为了养殖行业有序发展,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国家就明确指出不准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
2、不准以行政手段对养殖场(户)实施强行清退
近些年国家一直在推动农村养殖问题的整治,规范农村养殖环境,从而改善农村的基础环境!但是在养殖场的整治过程之中,国家也明确指出不准以行政手段对养殖场(户)实施强行清退,切实保障养殖场(户)合法权益。所以在养殖场整治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养殖的拆除一定要给予养殖户公平合理的补偿,而不能强制对养殖场进行拆除整治!
3、不准禁养“一刀切”
整治农村环境问题,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农村生态环境是当前农村改革最为重要的任务,尤其是养殖行业是农村环境整治的整点,根据2016年江西的数据统计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占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物总排放量的94.6%和79.3%,养殖污染已经成为农村污染源的重灾区,所以国家也一直在大力整治农村环境,尤其是在养殖污染方面将会重点整治,但是一些农村地区为了改善农村环境,盲目的开展养禁养“一刀切”,对养殖场进行大肆拆除,并禁止农村居民散养,对此国家也明确指出不准禁养“一刀切”,包保障农村居民合法的养殖权益,推动农村居民经济增收!
4. 国家2020年养殖业新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 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临床试验场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 2019年国家对养殖业最新政策解读
1.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副研究员朱增勇表示:“会议要求地方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猪牛羊禁养、限养规定。
2.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副研究员朱增勇说,在当前猪牛羊供给下降的情况下,提出将运输纳入“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发展规模养殖和支持农户养猪等一系列措施,将极大地提升养猪牛羊主体的养殖积极性,有利于后期猪牛羊产能恢复和保障肉供给。
6. 2021年国家对养殖业最新政策
目前部分地区养羊补贴政策参考:
1、河北100以上,补贴大概30元1只。
2、甘肃100以上,补贴大概50元/只。
3、广西100以上,补贴大概80元/只,并赠送兽药、打草机。
4、四川100以上,补贴大概50元/只。
5、黑龙江100以上,补贴大概100元/只。
6、广东2000平方以上的羊舍一平方补助80元/只。
还有一些参考标准,大家可以看看
1、规模化羊场补贴。养羊300只以上,可以申请10~15万补贴;500只以上,可以申请20~25万补贴;1000只以上, 可以申请50万补贴!
2、良种补贴。对于引进优良品种羊,每只可以申请50~500元良种补贴;对于优良羊种冻精,大部分地区免费发放,或者每剂补贴10~20元。
3、示范场补贴。申请成为示范场,就可以申请补贴。一般来说市级养羊示范场可以申请10~30万补贴;省级养羊示范场可以申请30~80万补贴;国家级养羊示范场可以申请80~200万补贴。
4、保种补贴。对一些优良羊品种,国家会下拨资金进行保种。市级保种场可以申请10~30万补贴;省级保种场可以申请50~100万补贴;国家级保种场可以申请80~300万补贴。
5、种草补贴。在一些地区还会有种草补贴,一般每亩补助100~800元。
6、机械补贴。对于购买养羊机械,也是有补贴的,最高补贴为机械价值的30%。
7、扑杀补贴。如果羊场发生烈性传染病,需要进行捕杀,一般按照羊只价值的30%~100%进行补贴。当然这一补贴,养羊人都不愿意领。
从以上可以看得出,需要一定的规模或者条件才能申请补助,建议大家仔细各地农业畜牧部门,每个的政策有差异,支持力度也不一样,
7. 2019国家对养殖畜禽最新政策
2020养殖用地新政策
1、在使用土地的时候,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2、关于国土资源部下发了两个文件,分别是《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其中规定了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3、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规定,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4、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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