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野味特种养殖厂(云南珍禽养殖基地)
1. 云南珍禽养殖基地
南山鹧鸪,又名石鸡、红腿小竹鸡,俗名:赤姑、花鸡、怀南、越雉、鹧鸪、鹧鸪鸟、中国鹧鸪。
鹧鸪既是一种非常美丽的观赏鸟,又是一种经济价值很高的美食珍禽。在我国多分布于见于云南西部及南部、贵州西南部、广西、海南、广东、福建、江西、浙江及安徽。
鹧鸪鸟是集肉用、药用、观赏于一身的名贵野生珍禽,素有“赛飞龙”之美称,是历代帝王的营养膳食品。
2. 云南特色养殖
云南果子狸性情温顺,适应性强,极易驯化。人工养殖果子狸应掌握以下几个要点:
1.舍养,笼养。舍养需建造栏舍,栏舍面积为3.0m×2.5m,栏内设小室及运动场。小室用砖砌成,其规格为1.5m×1.5m×1.0m,小室的墙壁开两个门,一个通向运动场,一个作为清扫粪便用,小室内设有产仔箱。运动场要笼网罩上。笼养要备铁笼。舍养主要养种狸,笼养主要养商品狸。
2.饲料供应。果子狸属杂食性动物,人工饲养果子狸,饲料以玉米面、麦麸等植物性饲料为主,适当搭配些动物性饲料,如肉骨粉、鱼粉、畜禽下脚料等,有条件者可给些水果类。根据季节不同,饲料配比也有所不同。每年2~3月为繁殖前期,动物性料占20%~30%,植物性饲料及其它饲料占70%~80%,3~7月为繁殖季节,要给富含蛋白质及维生素,且易消化的优质饲料。此期日粮配比为动物性饲料占50%~70%,植物性饲料及其它饲料为30%~50%,秋冬季节应以植物性饲料为主。
3. 云南家禽养殖公司
云南品元园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05-12,法定代表人为张启瑞,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100MA6KLC4E30。
企业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万裕花园1幢附11号铺面,所属行业为农业。
经营范围包含:花卉种植、农作物的种植及销售;水产品、家禽的养殖及销售;草坪、盆景的培育及销售;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园艺开发;农业基地开发、建设;农用机械、农具、化肥的销售;农业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4. 云南珍禽养殖基地地址
没有,东巴谷景区,位于云南玉龙雪山脚下,距丽江十五公里 ,是一个自然生态大峡谷,为远古造山运动时期撕裂的一个断裂谷。谷长9.0公里,里面峭壁悬崖鬼斧神工,山洞林立森然如梦,再杂以各种钟乳、枯藤、怪树、奇石、珍禽、鸣鸟、飞瀑,被当地人发现后称之为东巴谷。
5. 云南珍禽养殖基地在哪里
1、盐津乌骨鸡(云南昭通盐津县)
盐津乌骨鸡因有起源并主产于云南省盐津县而得名。它集口味美、保健、药用之大成于一体,并主要生长和分布于乌蒙地区而故称“乌蒙珍禽”。
它是在盐津特定的自然环境高热高湿的气候条件下,经过长期的自然选育和精心培育而形成的一个地方珍禽,是云南省著名的地方良种。其体格健壮结实,大小适中,具眼、冠、髯、脸、趾、皮肤、肉、崩及内脏皆乌的特征。
2、普洱瓢鸡(云南普洱市镇沅)
瓢鸡俗称闭毛鸡,因无尾椎骨、尾棕骨、尾羽、镰羽、尾脂腺,尾部形状似瓢,故名瓢鸡;瓢鸡体型小而紧凑,尾部羽毛下垂,臀部丰腴圆滑,形似葫芦瓢。
瓢鸡体型独特,是我国稀有的地方鸡种之一,具有性情温顺、适应性强、易肥、产肉性能好,肉品质优良等特点。但目前该品种数量少,繁殖性能较低。
3、西双版纳茶花鸡(云南德宏州芒市)
西双版纳茶花鸡,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茶花鸡俗称原鸡、红原鸡、野鸡、烛夜。公鸡体羽上体多红色,下体黑褐色。母鸡体羽上体大都黑褐色,上背黄而具黑纹,胸部棕色闻名于中国西南地区,产于西双版纳周边地区的深山老林。还有为什么取名茶鸡大家可以猜一猜,那是因为啼叫的声音像似再叫两朵茶花,故名茶花鸡。
茶花鸡羽毛亮丽,肉质鲜美,营养丰富,香味浓郁无腥味、富含多种氨基酸和微生素,具有滋补、补肾、益寿、美容等功效,是中老年,小孩孕妇的高级滋补膳食。
4、武定鸡(云南楚雄武定县])
武定鸡主产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的武定、禄劝两县,鸡体型高大,骨骼粗壮,腿粗,胫较长,肌肉发达,体躯宽而深,头尾昂扬,步态有力,由于全身羽毛较蓬松,更显得粗大。壮鸡肉质鲜美,其名气早在明朝《云南通志》中已有记载。
5、无量山乌骨鸡 (云南大理大理市)
无量山乌骨鸡为地方优良品种,集中分布在以无量山为中心的区域,无量山乌骨鸡骨骼粗壮结实,腿粗,肌肉发达,脚有胫羽、趾羽,故称“毛脚鸡”。南涧县委、县政府把无量山乌骨鸡列为最具开发潜力的特色产业。
无量山的乌骨鸡抗逆性和适应性较强,所以他的肉质有嚼劲,香郁,营养价值也是极高的。
6、大围山微型鸡
又叫“香鸡,娇鸡,金鸡”,来源于屏边县大围山系特有的野生原鸡,后经当地百姓长期的家养驯化而来。这种鸡公鸡体重仅为750克左右,母鸡体重只在500克左右。大围山微型鸡天生好斗,胸部、腿部肌肉发达,骨骼纤细,肌纤维细嫩,肉香、脂肪少,价格也比普通的鸡贵,正所谓浓缩就是精华。
6. 云南种养殖项目
鸿运、大腾农业、猪猪养殖场、高飞畜牧场等。
7. 云南特种养殖
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
(2020年5月12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中国最美丽省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是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建立健全生态文明体系,全面提升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弘扬民族优秀生态文化,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科学规划、区域统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察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问题。
州(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处理好生态文明建设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提升人民群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弘扬生态文化,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质。
第七条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规划并组织实施。
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的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科学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严守城镇、农业、生态空间,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和强度,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主体责任,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机制,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有关规划编制和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城镇功能布局,减少对自然生态的干扰和损害,保持城镇特色风貌,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城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规划管理,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实施乡村振兴、扶贫开发,推动农村特色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建设美丽乡村。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并与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相结合。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完善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评价、监测制度,健全自然资源监管体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对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和珍稀、濒危、特有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予以重点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防范、打击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行为。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健全国家公园保护制度的执行机制,规范保护地分类管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加大退耕还林力度,开展国土绿化,保护古树名木,加强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提高森林覆盖率及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保护与治理,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建立退化草原修复机制,实施退化草原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加大退牧还草和岩溶地区草地治理力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建立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严格湿地用途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保护和管理,坚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严控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保护水土资源、实施生态修复等各种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石漠化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把石漠化治理与退耕还林、防护林种植、水土保持、人畜饮水工程等相结合,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候资源调查和气候承载力、气候资源可开发利用潜力评估,确定气候资源多样性保护重点,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产业聚集区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脆弱气候区域采取限制开发量、修复气候环境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排放等标准,加强水污染防治、监测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二十四条 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村五级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应当落实河(湖)长制的各项工作制度,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等污染源的综合防治,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控制、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管控和修复,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扩大有机肥施用,落实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责任,推进标准化养殖和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防治,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防止或者减少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健康的影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配套政策、具体措施,加快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垃圾处理系统。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厕所革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公厕、旅游厕所,加大对现有城乡公厕、旅游厕所和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的改造、管理力度,推进多元化建设运营模式和公厕云平台建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对铁路、公路、河道沿线和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开发区、城镇周边等范围的散埋乱葬坟墓进行综合治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指导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健康的影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鼓励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和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四章 促进绿色发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开放型、创新型和高端化、信息化、绿色化产业发展导向,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重点支柱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构建云南特色现代产业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绿色能源开发利用、全产业链发展,科学规划并有序开发利用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清洁载能产业,促进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绿色发展推进机制,发展绿色有机生产基地,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绿色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促进绿色食品产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发展生物制造、生物化工等产业,鼓励支持中药材绿色化、生态化、规范化种植加工和中药饮片发展,发展高端医疗产业集群;规划建设集健康、养生、养老、休闲、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康养基地。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养护全过程,提升交通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和运输组织的绿色技术水平,推进集约运输、绿色运输和交通循环经济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立体化、智能化城市交通网络,鼓励节能与新能源交通运输工具的应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合理规划促进全域旅游发展,鼓励发展生态旅游、乡村旅游,推进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深度融合。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面覆盖、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鼓励企业开展节能、节水等技术改造和技术研发,开发节能环保型产品,加强节能环保新技术应用推广。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开发机制,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指导、监督矿业权人依法保护矿山环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
8. 四川珍禽养殖基地
1 黄筌 《写生珍禽图》
2 黄居寀 《竹石锦鸠图》、《山鹧棘雀图》、《桃花山鹧图》
3 张大千 《荷花图》、《爱痕湖》、《长江万里图》
4 冷军 《小唐》、《葡萄》、《小罗》
5 晏济元 《青松红日》,《泼墨山水》
6 罗中立 《父亲》、《故乡》、《荷花池》
7 龙瑞 《山乡农校》、《幽燕秋趣》、《龙瑞水墨画集》
8 何多苓 《春风已经苏醒》、《青春》
9 李江 《清韵》、《东方风来》、《花季》
10 荣志彬 《老街》、《崛起》、《藏北新居》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