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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养殖鲜嫩(农副产品养殖)

2023-01-13 23:50:15农业百科3

1. 农副产品养殖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人应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稳定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所申请产品类别应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

申请认定的产品类别须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产品目录》内,产品名称应使用该目录中的食用农产品名称或别名。

申请认定的产品应相对集中连片生产,并具有一定规模。种植业生产规模:大宗粮油作物66.7公顷,小杂粮10公顷;设施蔬菜5公顷,露地蔬菜20公顷(其中每种蔬菜不得少于1公顷);茶叶类30公顷,果类 20公顷;土地栽培食用菌5公顷,基质栽培食用菌50万袋。渔业生产规模:湖泊、水库养殖40公顷,池塘养殖20公顷,工厂化养殖水体面积1公顷。

2. 农业农副产品

湖南自古盛植木芙蓉,五代时就有“秋风万里芙蓉国”之说,因此又有“芙蓉国”之称。唐朝谭用之有诗“秋风万里芙蓉国”咏之,毛泽东更是用“芙蓉国里尽朝晖”赞美湖南。

湖南地势属于云贵高原向江南丘陵和南岭山地向江汉平原的过渡地带。全省东、西、南三面山地环绕,逐渐向中部及东北部倾斜,形成向东北开口不对称的马蹄形。省内大于海拔2000米高点的分布与地势总特点基本一致,集中分布在东、南、西三面的山地之中。

湖南为大陆性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气候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光、热、水资源丰富,三者的高值又基本同步。第二,气候年内变化较大。冬寒冷而夏酷热,春温多变,秋温陡降,春夏多雨,秋冬干旱。气候的年际变化也较大。第三,气候垂直变化最明显的地带为三面环山的山地。尤以湘西与湘南山地更为显著。湖南热量丰富。年气温高,年平均温度在15-18℃之间。湖南冬季处在冬季风控制下,而东南西三面环山,向北敞开的地貌特性,有利于冷空气的长驱直入。

今天来跟大家交流探讨一下湖南的农产品特产。

一、炎陵黄桃

炎陵黄桃,又称高山黄桃,以香、脆、甜而闻名于世,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长于湖南省炎陵县平均海拔400-1400米的深山之中,是纯原生态,无公害的保健水果,为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品,享有"炎陵黄桃,桃醉天下"的美誉。 

炎陵黄桃品质优异,以靓、脆、香、甜享誉市场,享有"天上仙桃,炎陵黄桃"的美誉。尤其是具有桃形周正、着色均匀、果面亮泽、桃核周围果肉鲜红、甜度适中、酥脆可口、香气浓郁等特有品质,备受广大消费者的推崇。

2004年炎陵黄桃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2011年炎陵县被评为"中国优质黄桃之乡" ,是湖南省唯一获此殊荣的区县,同时在黄桃产业方面也是全国唯一获此殊荣的县。2016年正式注册为"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并获评"2016湖南十大农业(区域公用)品牌"。 2018年入选央视国家品牌计划广告精准扶贫项目 ,同年入选"2018中国果品区域公用品牌价值榜",荣膺"第二届中国(长沙)优质果品博览会"产品金奖。

3. 农副产品养殖销售开几个点

农副产品经营范围包含蔬菜水果。

        农副产品公司经营范围参考一:

  粮油、蔬菜、水果、冻肉冻杂、调味品、饮料、副食品、乳制品、烟(零售)、酒水、日用品、卫生用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果蔬农副产品公司经营范围参考二:

  农副产品种植、收购、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果蔬农副产品公司经营范围参考三:

  瓜果、蔬菜、林木的种植及销售;家禽、家畜的养殖及销售;农业新品种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农膜、化肥的销售;园林绿化工程。

4. 农产品养殖业

1、特色农业产业

  国家一直在鼓励发展特色农业,比如特色种植、特色养殖,市场竞争力小,但市场需求大,利润高。不过在对特色农业项目进行选择时,要注意其是否具有强大的商品化能力。

  另外要注意,多数类型的特色农产品不像大宗农产品一样,人人皆知,人人皆需。多数类型的特色农产品市场认知都有一定的局限。因此,在市场推广这一块,你得做好商品包装,稳定积累消费者。

  2、农业生产性服务产业

  现在都在往农业规模化发展,在农业生产环节中,必然涉及到一系列的服务,如土地流转、田间管理代理、农资供应、技术推广、农机作业、疫病防治、金融保险、产品分级、储存和运销等。

  3、农村生活性服务产业

  随着农村居民生活观念的转变,也更加注重生活质量。农村的养老托幼产业、物品维修产业、批发零售业、电子商务、金融保险等生活性服务业都是可以作为备选创业项目的。

  4、乡村传统特色产业

  这一块可以分局地方特色细分为很多个方向,比如竹编、蜡染、剪纸、木雕、石刻、银饰、民族服饰等传统的手工业,卤制品、酱制品、豆制品以及腊肉腊肠、火腿等传统的食品加工业,既传承了文化,又具备独特的产业价值。

5. 农副产品养殖业

农副产品是由农业生产所带来的副产品,包括农、林、牧、副、渔五业产品,分为粮食、经济作物、竹木材、工业用油及漆胶、禽畜产品、蚕茧蚕丝、干鲜果、干鲜菜及调味品、药材、土副产品、水产品等若干大类,每个大类又分若干小类。农副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等产业进行初级加工形成的产品就是农副产品。

6. 农产品种养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本市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技术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及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理;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工业产品市场准入农产品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在餐饮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安全的监管;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保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做好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化、标准化建设,转变农产品生产方式,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九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区域自然环境及土壤肥力条件,会同环保部门定期对本地区生产区域农业环境状况进行监测评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和品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在禁止生产的区域设置标示牌,标明名称、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品种等内容;在环境监测超标区域内禁止进行农产品的生产。

第十一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周边工业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禁止企业向农产品生产基地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等有害有毒物质,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农膜等生产资料。要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详细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自检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和配剂。

(二)使用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苯乙醇胺、班布特罗、盐酸齐帕特罗、盐酸氯丙那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酒石酸阿福特罗、富马酸福莫特罗等“瘦肉精”产品及“三聚氰胺”等国家禁止使用的有害化合物作为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氯霉素等违禁的抗生素类药物及有害激素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适期收获、屠宰和采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收获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间隔期的规定;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的屠宰或者捕捞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休药期的规定。

第十五条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第十六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地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第三章加工管理

第十七条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制度。对其采购的农产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明,保留原材料、半成品的检验记录。

第十八条农产品加工经销企业和销售者在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时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

(二)腌制农产品过程中使用敌敌畏;

(三)违规使用色素;

(四)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

(五)使用硫磺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经初级加工、包装的农产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并在产品包装物上附具标识。标识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标准代号、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基地、加工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二十条畜禽及其产品经过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及其他畜禽生产场所发现经检疫不合格、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畜禽的排泄物等,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在其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经营农产品应当经过检验、检测、检疫,符合国家和省市质量安全标准,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经营。

持有认证机构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有效证书的,凭认证证书免检进入市场销售。

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凭产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其他农产品必须由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进行检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对以上进入市场销售的各类农产品,由市、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检。

第二十二条畜禽产品必须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二十三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及加工企业在农产品经营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与各经营者层层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索证索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进销货日期、产品质量安全证明的登记号等内容,并保存两年以上;

(四)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对没有质量合格证明的农产品按批次进行检测或委托检测,定期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检测报告,并公布检测结果;

(五)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应制止销售和转移,并报告工商、农牧主管部门;农牧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工商部门依据检验报告,依法进行下架、销毁等处理,并在媒体上公布。

(六)运输、储存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配有冷藏设施;

(七)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新建各类规模化农产品市场必须建立农产品检测机构,并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基础设施,检测机构由农牧部门进行审核后商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农牧部门检测机构应当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抽检,亦可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检测机构对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定期抽检,并将抽检和处理结果定期公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3日内,向本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农业、质检、商务、工商、食药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伪造、盗用、冒用有关认证证书、标志和检测合格证明的;

(四)含有致病性寄生虫、致病性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监督抽查,并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农产品生产、初加工、包装、贮运、经营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二)依法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进行查封和扣押;

(三)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日常监测;

(四)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档案等资料;

(五)会同工商部门监督当事人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处理、销毁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进行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检测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上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委托检验检测按照相关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检测费用。

第三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充分发挥农产品检测机构的职能,以国家认可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其检测结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认可,确有争议的,委托本级或上级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向农产品生产基地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记录档案或者伪造质量记录档案,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建立质量检验机构开展自检工作,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第十四条规定,采收、销售未达农药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或者屠宰、捕捞、销售处于休药期内的禽畜、水产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措施处理受污染的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第十三条、十八条、二十七条规定,由工商、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对病死、染疫禽畜及其产品、排泄物等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配置质量安全检测设施、专兼职检测人员,或者未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未制止出售和转移,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假冒、伪造、转让、买卖、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标志、标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侵害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物质。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7. 农副产品养殖的出货单

农副产品经营范围包含蔬菜水果。

        农副产品公司经营范围参考一:

  粮油、蔬菜、水果、冻肉冻杂、调味品、饮料、副食品、乳制品、烟(零售)、酒水、日用品、卫生用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果蔬农副产品公司经营范围参考二:

  农副产品种植、收购、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果蔬农副产品公司经营范围参考三:

  瓜果、蔬菜、林木的种植及销售;家禽、家畜的养殖及销售;农业新品种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农膜、化肥的销售;园林绿化工程。

8. 农副产品种植

在农业结构调整中,有些农民朋友苦于找不到经济效益好的种植项目而迷惘。笔者认为,下面几类项目就很不错。   异地种植项目   当地引种种植异地的农产品,可省去长途运输的费用和时间,上市快而早、鲜活质优,备受消费者喜爱,如南蔗北种、南菜北栽等。   反季节栽培种植项目   即利用大棚、温室等农业高新技术,错开以往传统的种植季节,换季栽培农作物,包括提前和推迟两种反季栽培方式。反季节种植作物因错开了该产品按传统种植方法上市的季节,避免了大量同类产品集中上市的矛盾,从而获得比传统方法种植的产品更多的效益。   黑色作物种植项目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消费水平的迅速提高,黑色食品因其集营养、保健、观赏等多种功能于一身,而备受人们的青睐,市场前景不断看好。这类作物有黑玉米、黑小麦、黑大米、黑芝麻等。但此类作物需求量较小,且种价昂贵,不可盲目发展,否则容易造成入不敷出或入出互抵白搭工夫。   冬果类种植项目   即到深秋、冬季果实才成熟的果品,如冬枣、冬桃等。大量普通品种的水果都是春天开花,夏季或秋季成熟收获上市,而冬果虽也春季开花却在深秋或初冬才收获,因其生长时间长,接受日光照射时间多而营养丰富、味道上佳,又因在其他或同类水果上市的淡季成熟,会以“物以稀为贵”而走俏市场。   优质专用作物种植项目   即专用于某一方面的优质农作物的种植项目。近年来,大量普通的农产品因品质一般或价格平平而销售不畅,相反一些品质优良、产量较高的优质专用农产品在市场上独领风骚。如高油玉米、高糖玉米、高淀粉玉米,强筋小麦、弱筋小麦、中筋小麦等加工专用作物品种,不仅当前市场急需,且前景看好。但须注意,此类作物要集中连片种植,最好一村一乡同一品种,并签订产销合同才可大面积种植。   名特优新种植项目   该类农产品有着普通农产品所不能具备或难以达到的品质、产量或功能,因此在市场上形成一道独特亮丽的风景线。种植这类作物将永远是“朝阳产业”,如具有奶香味的奶味西瓜,个大漂亮、甜而不酸、成熟期晚的美国“黑提”葡萄,可生搅成丝、生熟可食、营养丰富的“金丝瓜”等农产品,一上市就成为市场的宠儿。   山野菜种植项目   即野生食品,包括许多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等。近年来,人们对一些自然生长的,不受任何农药、化肥等有害物质污染的野菜、野花、野果等野生食品十分宠爱。山野菜不但营养价值高且保健功能齐全、药效显著。因此,大力开发山野菜前景广阔。此类野菜有蕨菜、马齿苋、山麻、荠菜、苣荬菜、蒲公英等,野花有榆树的榆钱、槐树的槐花等,野果有银杏、山葡萄等。   优质小杂粮种植项目   过去农民多因产量低、价格便宜不愿种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这类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价格也持续攀升。而且这些作物易于种植,对自然条件要求不严、适应性较强,沟头崖岭、地头地边均可种植,生长期相对较短。随着栽培技术的提高,其产量也不低于一般作物,但价格却数倍于一般作物,如绿豆、赤豆、白豆、黍、稷等。 (信息来源:北京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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