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殖用地新政策(2020年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及政策解读)
1. 农村养殖用地新政策
第一、土地的补偿
农户开办养殖场占用的土地一般都是自家或者多家的承包经营地,农户依法享有这部分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在关停拆迁过程中,对农户的土地使用权损失部分给予征地补偿。如果是租用的土地,土地补偿归实际承包权人所有。
第二、养殖场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
农户从事畜禽养殖,往往要在地上盖建养殖用房或者养殖用棚,并配备一系列的养殖及附属设施。在关停拆迁过程中,对这部分地上附着物也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在这里律师要强调的一点是,一般的畜禽养殖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实践中有拆迁方以养殖场缺少这项手续为由认定养殖场为违建,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第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有合法的养殖手续和营业执照,根据实际产值情况结合养殖场的承包经营期限,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从事需禽养殖的朋友们都非常了解,畜禽养殖存在一个周期问题,不能单纯以关停拆迁当下畜禽数目和生长状况为准计算养殖场因关停搬迁可能遭受的损失。拆迁方在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评估定价时,要结合具体的行业情况,有理有据地核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保证养殖户得到充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
另外,还有很多养殖户养殖的是市场价值更高的经济动物,例如貂、竹鼠、品种犬等。实践中这类养殖场在拆迁中的停产停业损失计算,通常和普通的家禽家畜有一定区别。养殖业主要结合自身具体养殖情况和细分行业的市场情况,积极向拆迁方提出自己的补偿安置诉求,争取合理的补偿。
2. 2020年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及政策解读
2020养殖用地新政策
1、在使用土地的时候,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2、关于国土资源部下发了两个文件,分别是《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其中规定了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3、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规定,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4、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农村养殖使用土地政策
1.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由此可见,现在养殖用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
2.养殖用地也不是说建造就能建造的,主要需要满足环评设计的要求,并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也必须要有,否则会对环境和生活造成影响。
3.此外,养殖用地还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2)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3)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
(4)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 农村养殖用地新政策解读
在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但是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5. 农村养殖场用地政策
通过《河北省农村土地使用办法》了解到:生猪养殖设施从用地的形态看,会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且难以恢复。
考虑到生猪养殖也属农业生产范围,为支持生猪养殖发展,现行规定将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允许占用一般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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