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载不害真意原则
你好
这个是德国合同解释理论
我国民法通则并无法条。理论上承认。
典型的案例如下:特别是第二个 钟秀勇老师的案例
【例11】乙所有的B首饰为“玉如意”,但甲、乙都以为那就是“和氏璧”(但这是错误的,因为和氏璧乃无价之宝)。甲、乙达成书面协议,载明:“甲用自己的A房屋换乙所有的‘和氏璧’”。①“误载不害真意”,甲、乙一致的意思为用A房屋换“玉如意”,合同有效,不构成重大误解,任何一方均不享有撤销权。②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仅仅用错了词,应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内容与效力。这叫作“误载不害真意”。
【例12】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鲸鱼肉100吨。双方签订的合同载明:“甲向乙出售‘Haakjoringskod’100吨。”“Haakjoringskod”是挪威语,意思是“鲨鱼肉”,但甲、乙订立合同时都以为这个词的意思是“鲸鱼肉”。由于鲨鱼肉昂贵很多,乙得知情况后,要求甲向自己交付“鲨鱼肉”。①甲、乙一致的意思表示是甲向乙出售鲸鱼肉,仅仅用错了词。“误载不害真意”,甲、乙间成立有效的鲸鱼肉买卖合同。②笔者并不认为这个例子显得多余或累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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