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标语? 农机安全提示短信?
一、农机安全标语?
1、提高农机作业质量确保农民增产增收
2、严禁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遵守农机条例让伤亡远离你我
5、严禁客货混装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6、严厉整治“黑车非驾”消除事故隐患
7、确保农机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8、依法参加检审确保农机安全
9、关爱您和他人生命,切勿黑车非驾;
10、为了您和他人安全,切莫搭乘拖拉机;
11、平安农机保平安,抓好安全促生产
12、拖拉机载人祸害大,害人害已又害家;
二、农机安全提示短信?
1. 不开带病车,不用带病拖拉机作业,是农机生产不安全因素中极重要的因素,很容易被驾驶员和广大机户忽视。
2. 不违章驾驶拖拉机,农机事故多数是由于违章行车造成的。
3. 无证不准驾驶拖拉机,驾驶证件是驾驶员经过训练,考核合格而取得的合法驾驶资格的证明,无证人员往往是驾驶经验不足,遇有险情时心慌意乱,往往做出错误判断造成事故的发生。
4. 下陡坡不空档滑行,有些的拖拉机驾驶员认为下坡空挡滑行可以省油,实际上这种做法十分危险。由于在坡道上空挡行驶时发动机额定转速时与驱动轮产生的约束制动力消失,拖拉机在本身重量的作用下,导致车速越来越快,从而引起了事故。
5. 拖车严禁载人和客货混载,拖拉机是农机生产工具,它和其它机动车辆不同,设计结构不适于载人,客货混载更容易发生事故,行驶中遇有紧急情况制动时货物再惯力作用下继续向前移动,极易把人挤伤甚至挤死。另外,人坐在货物上面,遇到坑包时易把人颠下,而且货物有时会把人压在下面,造成过多人死亡或重伤。
6. 牵引架上不站人,挡泥板上不坐人,拖拉机行驶时,牵引架处摇晃的最厉害,既摆动、又颠簸,根本不能站稳,很容易跌落,挡泥板上不坐人也是同样道理。
7. 严禁酒后驾驶操作,在驾驶的正常情况下,驾驶员的反应时间为0.6-0.9秒,而酒后的反应时间为1.5-2.0秒,换句话说,酒后不但会降低反应时间,而且还会丧失应变能力。
三、农机安全培训内容?
通过培训,使学员掌握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管理法律、法规及农机安全规章;熟悉大中型拖拉机及其配套机具的基本知识;懂得使用维护技术;具备独立操作技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达到大中型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要求的水平。
四、农机买卖安全协议?
甲乙双方签协议,甲方从x年x月x天把xxx农机卖给乙方,从即日起所有安全事宜乙方承担
五、农机安全科职责?
1.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参与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考核工作。
3.参与监督管理外籍拖拉机安全生产。
4.参与纠正、处罚农机违章作业行为及调查处理农机事故。
5.负责农机事故的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6.参与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强制执行申请工作。
六、农机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02月0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六十一、删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二款第二项中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修改为“营业执照”。删去第四十八条中的“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二款第二项中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修改为“营业执照”。删去第四十八条中的“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农机安全月是几月?
“安全生产月”是每年的六月份。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防工办、国务院财贸小组、全国总工会和中央广播事业局等十个部门共同作出决定,于1980年5月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月(1991年——2001年改为“安全生产周”),并确定今后每年6月都开展安全生产月,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从2002年开始,我国将安全生产周改为安全生产月。2002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委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形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确定2002年6月份开展首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将安全生产周活动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延伸。
八、农机安全检查的要点?
农机投入使用之前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对农机的全面清理,零件的调整和加固,机动部件的润滑等。确保经过一个冬天的闲置不会影响农机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使用。
检查重要部位(如悬挂装置螺栓、轮胎紧固螺母)螺栓、螺母有无松动。
金属零件的细致修理,包括润滑油的更换,发动机的清理,过滤器的清洗等。
加柴油要提前48小时,把柴油中的水和重金属进行沉淀,以免混入发动机,影响发动机。
九、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职工参与、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督查、巡查、考核等工作,负责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或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考核,公示考核结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推行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交接安全生产工作信息,提示安全生产重点管理事项,强调安全生产行为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三条 鼓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培训机构、安全生产专家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个人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支持、管理服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本单位有危及外单位安全或者外单位有危及本单位安全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应当与居住场所以及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的器具和场所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规范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存放各种危险化学品的量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值比值之和大于0.6,或者存放量超过2吨的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其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安全审查。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从取得相应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使用闪点不大于60℃的醇基燃料、成品油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立台账对进货量、进货单位名称、许可证号及运输车辆车牌号、资质证号等相关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一)停产6个月以上的地下矿山恢复生产时;
(二)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和其他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事项。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门店不得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过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种类范围和限制存放量存放烟花爆竹。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批准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临时销售网点经营者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备案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分类存档,并录入应急救援预案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制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与活动配套的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活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事故救援、善后处理、险情处置等必要费用,并依法给予赔偿。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实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一)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央、省属在长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由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第二十四条 涉及生产经营的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约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
第二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告,通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并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从未取得相应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或者台账内容不齐全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其他规章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具有最终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或者授权承担其管理职责的人员,承担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等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0日公布的《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同时废止。
十、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目前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现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卒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装机具等。(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可以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组织联合检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产品名录。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交易市场,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