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维修工资格证怎么办理?
一、农机维修工资格证怎么办理?
属农业类工种的技工证书,需经过培训,通过 劳动技能鉴定 获得,一般由农业部门的技能鉴定站鉴定并发证。 证书等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 获得渠道:
1、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 报名,参加农机修理技能培训,通过技能鉴定即可。不定期。
2、参加各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组织的培训班,并由农广校技能鉴定站鉴定、发证。不定期。
3、每年农业部组织的技能培训,免费。
二、农机维修宣传标语?
“保护机械,促进农业,科技兴农,维修有方”。
1. 这是一个关于农机维修宣传的标语。
2. +该标语的中心思想是强调农机维修对于农业发展的重要性。
在现代农业生产中,农机已经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生产工具,农民应该保护机械设备,降低维修成本,提高农机的使用寿命。
科技对于农机维修至关重要,新技术的应用可以降低维修成本,提高维修效率。
因此,该标语的意义在于提醒大众保障机械,促进农业,积极开展农机维修活动,落实“科技兴农”战略,以促进农业现代化。
三、农机维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科研开发,促进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维修资格
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八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维修农业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或者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
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者对其销售的维修配件质量负责。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受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配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84〕农〔机〕字第42号)同时废止。
四、农机维修前景怎么样?
农机维修前景会越来越好。随着我国农业经营的现代化,各种农业机械会越来越多,农业机械已成为农业经营的主要具。农机也需要定期养护维修,因此说,农机维修前景会越来越好。
五、农机维修培训去哪里学?
各地的技师学院都可以学习农业机械修理,都开设有农业机械修理专业。你可以到漯河技学院来学习。这个学校位于漯河市孟庙镇,办学历史攸久,师资力量雄厚,就业前景广阔,为社会输送了大批的实用技术人才。来漯河技师学院学习农机修理是一很好的选择。
六、农机驾照要资格证吗?
需要相应的驾驶证的。
“农机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考试合格的,由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5日内核发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驾驶人的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对乡道以下道路(含乡道)行使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由市和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实施处罚。违反规定,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扣留农业机械,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农机维修学徒有前途吗?
我是从是农机工作的,我认为农机维修大有前途,现在农机维修行业的问题是:
1、普遍规模小,成本较高,没有规模效益。如果能与汽车维修行业一样,就非常可观。
2、维修价格比较高,有很多的农机户是自已修理。
3、服务也不到位,维修业务范围也比较窄,没有标准化经营。总之,农机维修还处在较低水平节段。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八、苏州农机维修培训去哪里学?
7月4日-8日在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相城培训中心举办全市农机维修高技能人才研修班,来自全市农机维修网点、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生产与经销企业等单位的32名学员参加培训。
九、如何考取农机职业资格证?
考取农机职业资格证的流程: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职业院校毕业证书(或相应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在指定的时间到当地农机局申请并填写工作履历表。
2.当地农机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初审:审查工作履历是否属实,是否具有相关工作经历。
3.培训:初办和升级的要经过专业培训,达到申报级别的技术要求后才能办理。
4.考试:对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的申报者进行理论知识考试。理论知识考试采取签卷式考试,考生严格按照考试要求进行答卷。
5.考核:对理论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6.送审:对考试、考核合格的申报者,送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再到相关部门办理职业资格证件。
十、开个农机销售维修店需要哪些手续?
首先必须办理两证:一是到县工商局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二是到农机部门办理农机销售资格证书; 其次是开业条件和标准: 1、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2、相应的销售畅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3、主要从业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三是所需提供的材料: 1、农业机械销售技术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3、相应的销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4、主要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5、主要从业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详情请到县农机中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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