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农机704拖拉机? 东风农机拖拉机方向机漏油?
一、东风农机704拖拉机?
该加提升油了,最好能全部换掉,这与新车或旧车没有什么说法,只是从故障来判断的,不知道你具体什么配置,简单点说分两种情况:
1、液压油,包括是否缺液压油,液压油是否过脏,在北方用的话油是否凝固。
2、液压件,包括提升器卡死、如果是强压的话密封件是泄漏等。一定要注意不要用新车和旧车来区分,特别是新车,磨合一个月后极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一定要换液压油,如提升器用的是变速箱里的油,可以热车后把油放出,将沉淀后的油加入,杂质去除,再添加部分液压油,同时望楼主看下使用说明书。
二、东风农机拖拉机方向机漏油?
方向机漏油一般也是密封问题的影响,密封磨损、老化,导致密封不严,就会有助力油泄露出来。不过方向机漏油也分部位,为了后面解释方向机漏油怎么处理,我们就要对方向机常见漏油部位及原因有个大概了解。
1、螺孔漏油
螺孔漏油一般是由于原机螺孔已经破裂、穿透导致,助力油顺着螺纹外侧流出来。
2、底盖漏油
底盖漏油的原因多是受铸造影响,底盖表面凹凸不平,或者导管孔位置不合适,导致铆合不严或者导管倾斜。
三、东风554拖拉机配件好买吗?
现在的554拖拉机的配件不好买了,随着国家经济增长,科技的发达,为了适应农村的需求,提高效率和速度,拖拉机的马力也是越造越大了,五五四的拖拉机已经满足不了农民对效率的需求,现在出产的都是904和1104或者更大马力的拖拉机了,554也就差不多停产了,所以配件也就难以买到了!
四、东风40拖拉机上的配件哪里有?
去大型农机配件,可以预定,或者有现货
五、东风农机缺点?
动力是东风井关拖拉机的缺点,这台拖拉机搭配的是珀金斯发动机,加油门的时候,黑烟很多。
油耗也高不少,相比于乐星所配备的国产东方红发动机,在成本、加速性能、扭矩储备、油耗上也比珀金斯有优势。在噪音和震动上乐星所配东方红发动机处于下风。
六、东风农机华创农机哪个好?
华刨好
华创沃尔2204轮式拖拉机技术特点
动力配置
1、匹配Ⅲ电控发动机,扭矩储备大,动力强劲,作业效率高;
2、动力排放升级,性能升级,油耗低,可靠性高;
作业效率
1、采用16F+16R梭式换挡,档位机速度匹配多,工作效率高;
2、强压双油缸提升器,提升力大,可满足不同农机具作业要求;
3、动力输出转速540/1000r/min,满足多种农机具作业要求;
4、加大型燃油箱连续作业时间长。
可靠性
1、采用全新加强型后桥机变速箱,质量更可靠;
2、双作用加强型离合器,动力输出挂接更可靠,更方便;
3、新型智能组合仪表,随时监控发动机工作状态。
适应性
1、新款豪华驾驶室,视野开阔,防尘降噪,风扇,暖风,空调多种选配,适应性强‘
2、独立操纵电子油门、侧置操纵、换挡更方便;
3、配置液压转向系统,转向轻松更灵活;
4、配置新款机罩,高端时尚外观,高效通风散热
七、农机配件有哪些?
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农机配件的种类很多、很丰富,展现出巨大的潜力和勃勃生机。在种植业:
1。耕地的:有旋耕机、微耕机、耕地机。
2。播种机。
3。灌溉的:水泵、水龙、配套电机,喷灌设配、滴灌设配。
4。农药喷洒:从简单到复杂,从人背式喷雾器、到泵阀式、到电机自动化式。
5。收割机、脱粒机、烘干机。
6。粉碎机、研磨机。在养殖业:养鸡场的、养猪场的。从饮水、饮食、到通风,应有尽有。
八、农机904拖拉机多长?
农机904拖拉机长4290宽2100高2810
配套发动机型号 LR4M5-23,配套发动机额定功率(kW) 66.2,配套发动机额定转速(r/min) 2300,挡位数(前进/倒退) 16/8/0,发动机与离合器联接方式 直联
九、成都农机配件哪里批发?
1、彭州蒙阳,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是蔬菜水果之类的。离市中心远,价格最便宜。
2、双流白家,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主要是蔬菜水果肉类海鲜调味品。距离市中心近。
3、郫都区,海霸王西部食品物流园。主要是冷冻食品,肉类和调味品等。离市中心较近。
十、农机配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八条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条《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所属国家
中国
语言
中文
基本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科研开发,促进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 维修资格
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
(一)取得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整机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二)取得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各种农业机械的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三)取得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常用农业机械的局部性换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机维护。
(四)取得农业机械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农业机械电器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磨修、气缸镗磨、散热器修理、轮胎修补、电气焊、钣金修理和喷漆等专项维修。
第九条 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由农业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在核准的维修类别和等级范围内从事维修业务,不得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维修农业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或者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
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者对其销售的维修配件质量负责。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受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配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84〕农〔机〕字第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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