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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主体是保险标的?

2023-11-17 15:51:41农机常识

一、保险的主体是保险标的?

保险的主体不是保险标的。

保险的主体也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在一般合同中成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个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

二、农机保险属于什么保险?

农机保险是由保险人(包括各种保险组织)为农机拥有者、使用人员在农机田间作业、道路运输、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等生产经营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保障制度,在减少农户风险损失和保障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机保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补偿农机拥有者在农机事故中因农机具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农机具损失险。第二类是为了补偿在农机事故中因人员伤亡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人身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目前实施的主要是拖拉机交强险,也有一些地区实施了联合收割机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人身伤害险包括驾驶员和机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针对农机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大型机库的财产保险。所以,目前我国农机保险试行的险种主要有农机损失保险、农机具机上人员意外伤害险、拖拉机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涉及的农机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在实践中逐步扩展到其他农机具。

三、什么是保险的标的?

保险的标的就是保障对象。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就是要保障的财产。人寿保险的标的就是保障的人。只有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才能予以赔付。

四、什么是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也称为保险对象、保险项目、保险保障对象,一般根据保单双方的标准确定。在不同的保险类型中,保险目标略有不同。

五、保险标的和保险标的物的区别?

在保险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中投保的具体财产比如汽车、房子等这些是保险标的物。在人身保险中人的寿命或者身体是保险标的。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和保险标的物不是永远共存的。在保险合同中一定有保险标的,但不一定有保险标的物,比如责任险。

六、以农业植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

农作物保险是以各种农作物在生长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收量价值或生产费用遭受损失为承保责任的保险。

农作物保险是以人工种植的各种农作物为标的的保险。包括粮食作物保险 (主要承保谷类、麦类、薯类和豆类作物),经济作物保险(主要承保棉花、麻类、油类、甘蔗等糖类、烟和药用类作物),园艺作物保险 (主要承保瓜果、蔬菜和花卉等作物)。农作物保险,可只承保一项风险,也可承保混合责任和一切风险责任。

七、农机互助保险是属于哪个保险公司?

不属于某个保险公司

农机安全互助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到特定时期而出现的一种保障性服务活动。通过把“农机手”组织在一起,并采用会员制的形式,使众多农机手们参与保险,共同抵御风险,互助互保,减少因为农机安全事故带来的家庭经济损失。其特征是农机协会牵线搭桥,并加以适当指导,众多农机手互助互保,齐心协力,共同解决一家之难。

八、狭义的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

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保险实务中,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而狭义财产保险一般称为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九、年金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什么?

年金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条件,按照年、半年、季或者月给付保险金,直到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合同期满的一种人身保险。年金险主要可以分为三种,包括终身年金保险,定期年金保险和联合年金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保费预算和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年金险进行投保。所以年金保险的标的就是被保险的对象。

年金险主要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在年老或者丧失了劳动能力时可以获得经济收益。

1.优点:可以防范长寿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老年生活;可以防范现金流风险,防止手中没有可用资金;有强制储蓄的作用;缺点:现行利率不等于是保底利率;中途退保的话可能会承受一定的损失。

2.一般来说,有定额、定时和一次性趸领三种领取方式。趸领:是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时间,把所有的养老金一次性全部提走的方式;定额:领取的方式则是在单位时间确定领取额度,直至被保险人将保险金全部领取完毕;定时:则是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时间,根据保险金的总量确定领取额度。

十、保险价值和保险标的价值的区别?

保险价值,简单的说,就是保险标的的价值。从其本质上来说,保险价值是一个变量。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由于市场供求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固定资产的折旧等原因,保险标的的价值总是处在变化之中。正因为如此,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人在理赔时就要确定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确定的三种方式也反映了保险标的价值的变化性:因为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投保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就要约定保险价值并载明于合同当中,以避免日后估价的麻烦;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确定保险价值的,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当时当地的市价确定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款的依据;法定保险价值仅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更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时空跨度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起运港、中间港和目的港很可能不一致,为避免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价值的争议,于是法律直接规定了保险价值的确定依据:以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价值作为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的时间定位:保险价值是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适用于定值保险合同),或者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适用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若当事人事先未约定,则保险价值为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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