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农机常识 > 正文内容

项目立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3-08-04 23:18:50农机常识

一、项目立项资金管理办法?

做一张项目预算及支出表 然后把项目名称填上去,月末填好表上报

二、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制定培训项目资金管理方案,班子会议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那么,严格执行工程资金批准的使用方案和工程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一样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视,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工程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展督查,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工程验收和采购工程接交。

四、医保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五、国家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多元化投入,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的资金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在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实施“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组织机制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包干制等资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充分赋予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称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承担单位应当落实法人责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科研活动规律,体现重点专项和项目组织实施特点。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制度要求,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坚持绩效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重点专项概算编制和评估。财政部按照资金管理制度,核定批复重点专项概预算。财政部、科技部、审计署、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审、下达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二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第七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任务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八条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编报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

第九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同时编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重点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其他来源资金概算。

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专业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根据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照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编列支出概算。

第十条 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的,专业机构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提出调整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专业机构根据核定的概算,结合项目任务部署、组织实施进度和预算执行等情况,提出年度重点专项预算安排建议,按部门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专业机构,通过科技部报送。重点专项各年安排的预算总和不得超过总概算。加强预算安排与任务实施进度衔接,在总概算和概算周期不变的前提下,重点专项任务部署完成后,年度预算安排可延后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十四条 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五条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目牵头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终止等原因,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六、项目 资金封闭管理办法?

項目资金封闭管理,是指资金紧张,必须专款专用的办法,对项目外的用费实行財务审核,领导审批的原则。

七、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名称。

二是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指导思想。

三是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四是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禁止投入方面。

五是专项资金应进行绩效评价。

八、冷链储藏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红河弥勒绿色食品加工园冷链物流仓储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规范使用和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云南省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云财预〔2016〕387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财预〔2018〕286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云南省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的通知》(云财库〔2019〕3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的通知》(云财债〔2020〕9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及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红财发〔2019〕117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河弥勒绿色食品加工园冷链物流仓储项目,是指为进一步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园区物流仓储短板而开展的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食品、粮食、冻品批发交易区、快递物流分拣中心、配送中心、仓储用房、配套用房、停车位及绿化景观、水、电、硬地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红河弥勒绿色食品加工园冷链物流仓储项目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为推进绿色食品加工园冷链物流仓储项目建设,由省政府作为发行主体统一发行,逐级转贷给市县使用,以本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前款所称专项收入包括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租赁收入、物流收入、冷链收入、服务收入等。

  第四条 红河弥勒绿色食品加工园冷链物流仓储项目主管部门为弥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项目业主单位为弥勒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资金监管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红河弥勒支行。项目业主单位是债券资金使用主体,负责本项目实施,承担还本付息及相关费用义务。

  第五条 红河弥勒绿色食品加工园冷链物流仓储项目举借、使用、偿还专项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红河弥勒绿色食品加工园冷链物流仓储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市财政局在州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发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连同年度专项债券发行计划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专项债券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上级转贷专项债券收入、增加举借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库,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区位、项目期限、项目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收入等情况,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

  第九条 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专项债券规模、项目收益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专项债券利息、发行费用及相关手续费用支出应当根据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专门设置的预算收支科目单独核算和全面反映。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三章 拨付和使用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债券资金后,应及时下达预算支出指标,将已入库的专项债券资金拨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将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至项目业主单位指定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红河弥勒绿色食品加工园冷链物流仓储项目的建设或设备购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或债务利息支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其他债务,不得出借专项债券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监管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使用,专项债券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债券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项目实施完成后,专项债券资金专用账户要及时销户。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申请支付专项债券资金时,必须根据项目建设实际进度填写《弥勒市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审批表》,同时提供有效支出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结算单、监理报告等),经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市人民政府分管项目领导审批签署确认后方可支付,严禁“以拨作支”、“一拨了之”。项目业主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偿还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按时足额向上级财政部门汇缴应承担的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项目业主单位汇入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后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专项债券本息及相关费用偿付。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取得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后及时足额汇入项目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优先用于偿付专项债券本息及相关费用,在专项债券资金专户未全部满足还本付息及相关费用之前,项目业主单位不进行利益(利润)分配。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未按既定方案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的,市财政局可以采取扣减相关预算资金的措施偿债。

  第五章 项目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将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转入国有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形成的对应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质押和还贷承诺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跟踪、监督管理,并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同时加强专项债券统计监控,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专项债券“借、用、管、还”穿透式、全过程、跨部门监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及时组织专项债券项目收入缴入国库,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如实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收支结余情况,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专项债券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督。项目业主对所报送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必须严格对应到项目,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出借专项债券资金、违规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未按规定实施预算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停止支付、追回资金等措施,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办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专项债券项目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并根据市发改局、项目主管部门建议以及专项债务风险、收入等因素,复核本地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做好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管理、发行准备、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专项债券项目管理要求并根据项目规模、成本等因素,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库,审核资金需求,科学编制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库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各项准备工作。履行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审核专项债券资金支出,确保专项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控,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如期实现专项收入。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管理,确保按照分年到期债务本息偿还规模,将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专项债券本息及相关费用偿付。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将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转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专项债券资金使用严格对应到项目,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充分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责任,定期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收支结余情况,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专项债券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管理,确保将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足额上缴,专门用于专项债券本息偿付。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将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转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债券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要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账户管理服务协议,主动压实资金监管职责,保证专户内资金按约定的债券项目用途使用,严格按《弥勒市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审批表》审批流程支付专项债券资金。资金监管银行在履约监管过程中,要对项目业主单位用款申请进行严格审核,一旦发现违规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应及时采取相关制止措施并向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资金监管银行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准确及时提供债券资金专户有关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弥勒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财政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发生冲突的,以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九、财政资金项目会计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有:

1、为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2、拨款专用印章要按规定交由专人管理。各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印章,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

3、稽核人员要对包括拨款凭证在内的全部单据进行全面复核,复核无误后在拨款凭证上加盖专用印章,向国库或代理银行发出付款指令;

4、总预算会计拨款使用的专用印章,是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

十、甘肃省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体作用,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管理科学、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设立。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和工作会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意见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立和增加,一般不得与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指标挂钩。

第七条 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从严控制新设立专项,确需设立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正式行文送省财政厅。申报材料要明确专项资金设立的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措计划。省财政厅对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和财力可能进行审核。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应会同主管部门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拟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预算。专项资金需调增的,在年度预算编制时根据相关政策、规划、绩效评价和财力等情况统筹考虑,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到期后即终止执行。确需延期的,在执行期满前一年,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程序申报。现有专项资金未确定期限的,要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予以明确。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按照“先定办法、再分资金”的原则,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一个专项一个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要明确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申报程序、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条 中央补助需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文件依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现有专项资金调整、增列预算安排。除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省委、省政府规定外,主管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配合做好争取中央补助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央项目申报指南和要求,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后按程序申报,并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主体责任。需省财政厅联合申报的,申报文件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省财政厅配合履行行文程序,不审核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对已完成或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全省工作重点的,按程序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追加预算,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因客观条件变化需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进行分配,并逐步扩大因素法分配的比例和范围。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运作模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库,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其结果负责。市县申报文件,由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不再报省财政厅。

主管部门审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后,资金分配计划文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抄送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全责,省财政厅对具体项目不作审核,负责按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分配计划下达专项资金指标,并对资金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提出具体要求。

省委、省政府确定要跨部门整合使用的专项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确定项目、下达指标。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要及时按照预算指标、项目进度等编制用款计划。省财政厅依据用款计划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要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规定时限内未分配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收回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对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确定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符合项目特点,体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要按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时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借助专家、第三方机构重点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督促整改外,还要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预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必须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公开除涉密信息外的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管理办法、分配结果,并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的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hnhuayukeji.com/njcs/988038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