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科学比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运用于由林业部门管理的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初步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尺度。第四条 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应在“提高科技含量、夯实种苗基础、服务生态建投、保障种苗的供应”的建设方针指导下,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林木种苗工程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划进行项目布局和规划。二、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乔灌草相结合。根据生态类型、立地条件和生物多样性以及各工程的要求,科学确定基地建设类型和建设重点。三、以改、扩建现有种苗基地为主,改扩建与新建相结合,现有基地的巩固提高与结构调整相结合。充分发挥现有种苗基地作用,加大种苗基地改扩建力度,尽快提高现有种苗基地的生产能力。四、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以满足当前造林绿化和城镇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种苗数量和提高种苗质量为基点,科学确定各类型的种苗生产基地的建设规模、工程量、以及建设重点、投资规模与建设期限。第六条 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具备下列前提条件:一、项目建设符合全国林木种苗工程总体布局。二、有相应各级林业主管机关批复建设种苗工程项目的文件。三、项目建设有相应的种质资源和开展项目建设必须的土地经营管理权。四、项目建设有明确的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第七条 林木种苗工程建设要充分考虑各项林业重点工程对种苗的需求,坚持优化布局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充分利用原有的种质资源、繁殖材料和各项措施。第八条 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类型与规模 第九条 林木种苗工程项目依据种苗生产和管理需要分为林木种质资源库工程、良种繁育工程、采种基地工程、苗木生产基地工程及其基础设施与配套工程。林木种苗工程分类见表1。 林木种苗工程分类及建设项目表 表1类别 类型 备注 林木种质资源库 原地保存种质资源库 异地保存种质资源库 离体保存种质资源库 良种繁育工程 良种繁育中心 良种基地 采种基地工程 针叶树采种基地 阔叶树采种基地 灌木采种基地 苗木生产基地工程 特大型苗圃建设项目 大型苗圃建设项目 中型苗圃建设项目 小型苗圃建设项目 基础设施与配套工程 种苗加工和低温库、常温库 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站 省级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县级质量监督检验站 国家级种苗信息化服务体系 省级种苗信息化服务体系 地县级种苗信息化服务体系 第十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林木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保存、研究和开发。林木种质资源库主要包括原地保存种质资源库、异地保存种质资源库和离体保存种质资源库三种类型。一、原地保存种质资源库建设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的基础上进行,主要包括天然物种、植物群落等。二、异地收集保存种质资源库建设在林木良种繁育中心、采种基地、良种基地的基础上进行。收集区的种质资源为基础进行完善和扩建,主要包括外来树种、珍稀树种、种源、家系、无性系、农家品种、品种等。三、离体保存种质资源库另行规划设计。四、林木种质资源库工程分大、中、小型,其规模划分见表2 林木种质资源基因库工程规模划分表 表2类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原地保存区 资源收集点≤3处,每处面积≥40h㎡,资源类型≥500个 资源收集点≤5处,每处面积15-30h㎡,资源类型≥200个 资源收集点≤5处,每处面积≥10-30h㎡,资源类型≥200个 异地搜集区 资源收集点≤3处,每处面积≥30h㎡,资源类型≥500个 资源收集点≤5处,每处面积10-30h㎡,资源类型≥200个 资源收集点≤8处,每处面积4-10h㎡,资源类型≥100个 离体保存库 离体保存库全国2-4个,每处面积2000-5000㎡ 第十一条 林木良种繁育工程依据建设目标分为林木良种繁育中心和林本良种基地(新建、改扩建)建设两类。一、林木良种繁育工程应将选育、试验、示范、生产、推广统筹安排。合理搭配。二、林木良种繁育工程应充分利用现有良种生产建设的基础,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科学管理的要求进行建设。三、林木良种繁育中心应立足林业重点工程,采用国际、国内最新科技成果,加强优良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大力开展林木优良品种的引进和研究,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育和生产优良繁殖材料,并起到辐射、示范、推广作用;四、林木良种繁育中心项目建设必须遵循育种区划,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建设,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划。一处林木良种繁育中心项目建设可以仅有一处建设地点,也可以挂一处主点,1-3处分点。五、林木良种基地是为造林绿化工程提供优良种植材料的基地;林木良种基地以省、地、县为单位进行建设,原则上不应跨越省、地、县行政区划,在跨越县级行政区划的国有林场内建设的林木良种基地除外;一处林木良种基地只能有一处建设地点。六、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规模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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