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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垦土地利用的原则有哪些?

2022-01-09 07:32:25农机常识3

根据《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规定,对于复垦土地的利用有以下原则:
(1)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调查和适宜性评价,按照“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宜农则农、宜建则建。被破坏的土地要优先复垦为农用地,用于种植、林果、畜牧、渔业等农业生产;确实不适宜农业生产的,可以依法复垦为非农建设用地。
(2)对生产建设过程中被破坏的农民集体土地,复垦后能用于农业生产的,交还当地农民使用,不实行国家征收;确不能用于农业生产的,经当地农民集体同意后,可由国家征收。对生产建设过程中被破坏的国有土地,复垦后能用于农业生产的,可由当地农民使用;不适宜农业生产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用于非农建设的,经依法批准后复垦义务人可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复垦后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要加强土地复垦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工作,做到复垦前土地权属现状清晰;复垦后土地权属或用途发生改变的,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3)各地要结合国土资源大调查和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工作,摸清本地区被破坏土地的状况,做好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计划。对于历史遗留被破坏的国有土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大投资力度,通过整理复垦逐步恢复利用,同时,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投资方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复垦。复垦后的土地,按照“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和依据规划批准的用途,可以依法确定给复垦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流转,获得相应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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