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司机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机司机通用安全操作要求
第一,有关人员应认真交接班,对吊钩、钢丝绳、制动器、安全防护装置的可靠性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开机作业前,应确认以下情况处于安全状态方可开机:
(1)所有控制器是否置于零位;(2)起重机上和作业区内是否有无关人员,作业人员是否撤离到安全区;(3)起重机运行范围内是否有未清除的障碍物;(4)起重机与其他设备或固定建筑物的最小距离是否在0.5m 以上;(5)电源断路装置是否加锁或有警示标牌;(6)流动式起重机是否按要求平整好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第三,开车前,必须鸣铃或示警;操作中接近人时,应给断续铃声或示警。
第四,司机在正常操作过程中,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利用权限位置限制器停车;(2)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3)起重作业过程中进行检查和维修;(4)带载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或带载增大作业幅度;(5)吊物不得从人头顶上通过,吊物和起重臂下不得站人。
第五,严格按指挥信号操作,对紧急停止信号,无论何人发出,都必须立即执行。
第六,吊载接近或达到额定值,或起吊危险品(液态金属、有害物、易燃易爆物)时,吊运前认真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起重机司机通用安全操作要求
第一,有关人员应认真交接班,对吊钩、钢丝绳、制动器、安全防护装置的可靠性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开机作业前,应确认以下情况处于安全状态方可开机:
(1)所有控制器是否置于零位;(2)起重机上和作业区内是否有无关人员,作业人员是否撤离到安全区;(3)起重机运行范围内是否有未清除的障碍物;(4)起重机与其他设备或固定建筑物的最小距离是否在0.5m 以上;(5)电源断路装置是否加锁或有警示标牌;(6)流动式起重机是否按要求平整好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第三,开车前,必须鸣铃或示警;操作中接近人时,应给断续铃声或示警。
第四,司机在正常操作过程中,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利用权限位置限制器停车;(2)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3)起重作业过程中进行检查和维修;(4)带载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或带载增大作业幅度;(5)吊物不得从人头顶上通过,吊物和起重臂下不得站人。
第五,严格按指挥信号操作,对紧急停止信号,无论何人发出,都必须立即执行。
第六,吊载接近或达到额定值,或起吊危险品(液态金属、有害物、易燃易爆物)时,吊运前认真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确认没有问题后再吊运。
第七,起重机各部位、吊载及辅助用具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第八,有下述情况时,司机不应操作:
(1)起重机结构或零部件(如吊钩、钢丝绳、制动器、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和损伤;(2)吊物超载或有超载可能,吊物重量不清、埋置或冻结在地下、被其他物体挤压,在操作中不得歪拉斜吊;(3)吊物捆绑不牢,或吊挂不稳,重物棱角与吊索之间未加衬垫;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4)作业场地昏暗,看不清场地、吊物情况或指挥信号。
第九,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控制器置零,关闭总电源。重新工作前,应先检查起重机工作是否正常,确认安全后方可正常操作。
第十,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不允许同时利用主、副钩工作(设计允许的专用起重机出外)。
第十一,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调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吊运时,有关负责技术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应在场指导。
第十二,露天作业的轨道起重机,当风力大于6级时,应停止工作;当工作结束时,应锚定住起重机。起重机司机通用安全操作要求
第一,有关人员应认真交接班,对吊钩、钢丝绳、制动器、安全防护装置的可靠性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开机作业前,应确认以下情况处于安全状态方可开机:
(1)所有控制器是否置于零位;(2)起重机上和作业区内是否有无关人员,作业人员是否撤离到安全区;(3)起重机运行范围内是否有未清除的障碍物;(4)起重机与其他设备或固定建筑物的最小距离是否在0.5m 以上;(5)电源断路装置是否加锁或有警示标牌;(6)流动式起重机是否按要求平整好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第三,开车前,必须鸣铃或示警;操作中接近人时,应给断续铃声或示警。
第四,司机在正常操作过程中,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利用权限位置限制器停车;(2)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3)起重作业过程中进行检查和维修;(4)带载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或带载增大作业幅度;(5)吊物不得从人头顶上通过,吊物和起重臂下不得站人。
第五,严格按指挥信号操作,对紧急停止信号,无论何人发出,都必须立即执行。
第六,吊载接近或达到额定值,或起吊危险品(液态金属、有害物、易燃易爆物)时,吊运前认真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确认没有问题后再吊运。
第七,起重机各部位、吊载及辅助用具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第八,有下述情况时,司机不应操作:
(1)起重机结构或零部件(如吊钩、钢丝绳、制动器、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和损伤;(2)吊物超载或有超载可能,吊物重量不清、埋置或冻结在地下、被其他物体挤压,在操作中不得歪拉斜吊;(3)吊物捆绑不牢,或吊挂不稳,重物棱角与吊索之间未加衬垫;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4)作业场地昏暗,看不清场地、吊物情况或指挥信号。
第九,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控制器置零,关闭总电源。重新工作前,应先检查起重机工作是否正常,确认安全后方可正常操作。
第十,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不允许同时利用主、副钩工作(设计允许的专用起重机出外)。
第十一,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调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吊运时,有关负责技术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应在场指导。
第十二,露天作业的轨道起重机,当风力大于6级时,应停止工作;当工作结束时,应锚定住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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