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新《农业法》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规定了四项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由于我国农产品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还存在着体制不顺、标准体系不健全、检测检验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已不能适应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为解决农产品无“标”可依、无“处”可检的问题,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技术推广和市场信息工作,新《农业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今后,应当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标准,尽快完善各类农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规程等系列标准,使农产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的各个环节都有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加快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自检、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和执法机关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检验检测体系。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筹规划、分布实施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度。我省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建设工作已经全面启动。近年来,我省各地围绕粮油、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花卉等主导产业,制订了涉及生产基地、品种管理、商品质量、安全卫生、产后加工等诸环节的地方标准和规范1300多项,基本涵盖了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我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也正在逐步完善,全省计划建立55个各类农产品监测机构(畜产品监测机构7个、农业环境监测机构3个、农产品质量及综合类监测机构45个)。其中,28个已建,在建21个,计划筹建6个。
二是国家支持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目前,我国得到公认的有三种认证制度:一是绿色食品认证,二是有机食品认证,三是无公害食品认证。另外,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如我省的西湖龙井、金华火腿、绍兴黄酒等。
三是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对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要依法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四是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除上述四项主要措施以外,新《农业法》还规定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生态环境,防止农业生产过程对农产品的污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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