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农机常识 > 正文内容

农业机械事故申诉如何处理?急求!!!

2021-12-07 16:30:42农机常识2

终极目标:谢谢您的帮助!首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该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是工商部门“依法受理”,对此“依法”应当如何理解?第二,我想对于“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要分成受理“申诉”和受理“举报”两部分理解,对于“申诉”和“举报”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到依法受理。对于“申诉”部分,属于工商机关受理管辖范围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1998年12月3日修订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对于“举报”的部分,属于工商机关职能、职责管辖范围的,且被举报人存在违反相关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由工商机关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立案查处。这样理解如何?第三,就我提出的具体问题来看,农民的诉求一是自己认为所购农机属于“三无产品”涉嫌存在质量问题(注:工商所在农民投诉前已对经营着销售的农机进行了巡查,农机上面贴有生产企业厂名、厂址、产品名称、警示标志等内容);二是农机对操作者的手造成了损伤要求经营者赔偿;但是,我找到了国务院2009年9月17日发布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此条我的理解是工商机关是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主体之一,根据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编写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的讲解,工商机关主要负责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加强农业机械产品流通环节的管理工作,做好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培训行业的工商登记和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以农民为主要消费群体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项工作,对于农民提出的农机事故造成的赔偿问题,工商机关如何处理呢?该《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此规定我们工商能受理、调解赔偿吗?调解时,如何认定事故责任呢?如果受理了还能叫“依法受理”吗?以上是我的一些理解和认识以及存在的问题,希望与你沟通,继续得到你的指点。谢谢!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hnhuayukeji.com/njcs/25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