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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国家明年财政政策如何?面对2011年中国中小企业的种种困境,新的财政...

2022-11-16 12:09:46农机常识2

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财政政策,详见本人百度空间-- ,有疑问可单独沟通。愿与您保持沟通! 下面择录两条,供参考--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来源: 财政部 时间: 访问次数: 742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0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贸促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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