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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补贴是什么

2022-10-24 00:32:41农机常识5

法律分析:农机具购置补贴是指国家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 作业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的部分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三补贴”强 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重要举措,对改善农业装备结构、提 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农机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农机购置补贴对象由之前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变成“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具重点补贴对象为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所需机具,同时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等所需机具。此外,重点品目将实行敞开补贴制度,如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粮食烘干机等,符合条件的农机购置者自主申请后均可享受补贴。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具的单项补贴限额,如大型甘蔗收获机由25万元提高到40万元,大型采棉机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是最高补贴额,具体补贴额度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意见》鼓励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并进一步加快资金结算进度。这意味着,与往年相比,未来三年的农机购置补贴流程更简便了。农户购买农机后,不仅可以更便捷、快速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还能在更短时间内领到补贴,减轻自身财政压力。

法律依据:《2021-2023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 受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委托,我站按照农机购置补贴现行政策规定和2021年第三次司站联席会议精神,现对《2021-2023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公示稿)(见附件)进行公示。

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推广、教育培训、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和支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市和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筹集农业机械化发展资金,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专项资金,负责农业机械化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三)建立健全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调集农业机械参加抗灾、救灾;
(四)组织、指导农业机械化工程开发和农业机械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教育培训;
(五)负责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的行业管理;
(六)负责农业机械的试验鉴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农业机械的质量监督;
(七)负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对本系统的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科技与教育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保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教育培训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稳定。第九条 有关部门对于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机构创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在税收、信贷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条 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发、引进、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技术。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做好农业机械管理、技术、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农业机械管理、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岗位培训,不断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第十二条 从事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条件。第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第三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依据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准生产;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研制和开发先进、适用的产品,其产品鉴定由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有质量缺陷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对有质量缺陷的产品包修、包换、包退或者赔偿损失后,有权依法向造成产品质量缺陷的责任者追偿。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产品易损配件的供应。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在产品停产后的保供期内,应当负责提供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具备所售产品的保管条件,配备具有所售产品知识的人员。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质量标志。第二十条 销售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明码标价。国家对产品实行价格管理的,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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