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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2022-10-09 03:12:11农机常识3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经营、推广、使用、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农业机械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从事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

对研究开发和引进利用适应当地农业生产需要并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扶持或者奖励。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促进农业机械化科研成果的转化。第六条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编制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目录。

省发展改革、科技部门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省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第七条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明。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完善技术推广设施,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和生产等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第十条 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

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当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并适应当地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维修、作业等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根据需要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档案备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售后服务。第十五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业务。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特有工种和技术工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第十七条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技术评价,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农业机械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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