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13个点的取消了,那今年考试答题关于百分之13税率的题应按13来计
按照常规,考试命题一般是在考试的前一个半月至两个月内完成,而简并税率政策早在四月份就颁布,2017年7月1日执行,即使到现在,已经执行了两个多月,因此,今年考试,出题者肯定会考虑税收政策的变化,选择新税率11%。
全国哪些省已经调整棉花进项抵扣税率
在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简并增值税税率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3%税率的货物,适用11%的税率,但是原抵扣力度不受影响。对纳税人而言,37号文是机会和风险并存,既可能因此降低税收负担,日常的税收管理也面临新的要求。本文结合37号文和有关规定,分析以下问题:
一、哪些货物适用11%税率
二、进项税抵扣的五种情况
三、进项税抵扣的划分
四、出口退税率的调整
五、征扣不一对纳税人的影响
六、纳税人的机会和风险
七、对增值税制规范的影响
一、哪些货物适用11%税率
原销售或进口适用13%税率的货物,改适用11%的税率。为了便于记忆,在37号文规定的基础上,大体分一下类,具体包括:
可以吃的:农产品(含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饲料;
生活用的:自来水、热水、暖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二甲醚、居民用煤炭制品;
农业用的:农机、农药、农膜、化肥;
平时看的: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进项税抵扣的五种情况
购进适用11%税率的货物,进项税抵扣,怎么办?不是常规的征多少,扣多少,而是有比较复杂的规定,可以分为五种情况:
(一)继续抵扣13%
37号文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也就是说,购进免税农产品或11%税率农产品,只要生产适用17%税率的货物,进项税可以继续抵扣13%
那么具体包括什么情况呢?
1、购进免税农产品,继续抵扣13%
比如A公司是棉布生产企业,购进免税棉花100万,生产适用17%税率的棉布,则37号文执行之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
进项税额=买价*13%=100*13%=13万元
在棉花适用税率降低到11%后,扣除力度不变,意味着A公司可以继续抵扣13万元,而不是11万元。
2、购进11%税率农产品,继续抵扣13%
如果棉布生产企业A公司,自流通企业购进100万棉花,支付价款100万元,支付进项税11万元,但也可以继续抵扣13万元。
(二)征3%,抵扣11%
37号文第2条第1款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购进上述适用11%税率的货物,如果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给购买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票,购买方可以抵扣11%的进项税。
A公司自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进一批食用植物油,价税合计20.6万元,B公司为A公司开具价款20万,征收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
20*11%=2.2万元
(三)征11%,抵扣11%
根据37号文的规定,除上述情况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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