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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现代农业农技推广最好的方法有哪些?

2022-08-20 03:27:25农机常识3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借助互联网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发挥互联网在扶贫攻坚战中的作用助力精准扶贫,从而加快传统产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本文提出开创互联网+现代农业下精准扶贫新模式,从传统农业扶贫模式、开创精准扶贫新模式对促进现代农业经济发展。

在我个人看来,在这个互联网+的大数据、大时代的背景下,可以通过类似于微视频来传播农技的一些注意事项和问题。

根据农时季节和项目实施的需要,扎实开展小而实的现场会, 面对面传授农业实用技术, 把农业技术送到了农民手中, 有效地指导了农业生产。

鼓励农业互联网企业加入村级信息化建设中来,争取在每个村培养1名有文化、懂信息、能服务的农技信息员,开设村级信息服务站,使农民与市场、技术实现有效对接;

鼓励农业互联网企业参与建立完备的农技员培训体系,帮助农技员成长,使得农技员能依靠自身所掌握的农业技术获得经济效益。

现代农业是相对传统农业而言的,特点是科技性和机械化高效性。现代农业技术推广就是把最新的农业技术推广到千家万户,目前方法主要依托逐级农技推广站的推广方式,形式以现场面授示范为主,会议培训和发放培训手册为辅。需要农业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和农户合作社里面,而且全年无间断的推广才行。

在一个个农业技术推广过程实际是把经验型农业向科技型农业的转变,粗放型农业到精细化农业的转变,物理农业到化学农业的转变,低品质农业到高品质绿色农业的转变。互联网+是让农业技术插上了飞翔的翅膀,飞进千家万户。在这个过程中首要的方法是建立一个信息平台,其次才是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信息平台以微信小程序为首选,其次是微信公众号,最后是APP,因为微信的使用普及率高,同时简便易学好操作。

要想使互联网+的推广方式真正落地起效,目前采用的方法还是物联网与推广的结合。物联网实现了远程实时定点田块。可以解决某一田块某一大棚里的技术推广问题。随着GIS技术和传感器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太阳能板发电技术的高速发展,在野外大田安装远程实时监测设备,可以使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节约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平台上农技人员和农户合作社可以实时交流互动查看。对农田水肥一体化监测管理,粮食蔬菜果树的生长过程监控管理,对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管理,无人机飞防服务等等都是互联网+现代农业农技推广最好的方法。

为什么要制定《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和《各省支持推广的农...

制定《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各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一是为落实国家购置补贴政策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发挥宏观调控和加速农机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三是为农民选购先进适用的农机产品提供必要的参考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科研开发、质量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加强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机管理员队伍建设,在村民委员会明确农机协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地区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乡镇负责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机构,负责做好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开展农业机械应用技术、安全生产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第二章 推广使用第六条 各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自治区优势特色农业生产实际,推广适应本地特点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基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专业人员。公益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培训服务。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业结构调整、推广农业新技术和加快农业机械更新的需要,确定、调整并公布农业机械推广产品目录,为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选购农业机械提供信息服务。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与农艺融合机制,促进农业机械设计研发、制造工艺、作业技术等与农田建设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标准、栽培模式、田间管理等互相适应、融合。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和试验,推进农业机械与农艺融合,为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示范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有农林场加强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在引进、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行农业机械联合经营或者合作经营,扶持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作业公司、租赁公司、作业服务协会、信息网络平台、中介组织等,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推动农业机械化服务向市场化、规模化、信息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与农业机械作业组织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开展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农业机械转移提供安全保障和通行便利。
  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业机械作业用油、用电、用气供应的协调工作,保障水稻、糖料蔗等农作物种收季节农业机械作业需要。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公益性信息收集与发布机制,及时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示范推广、技术培训以及信息、中介、销售、维修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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