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膜适用税率及范围怎么算?
鲁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伺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 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伺料添加剂按照 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伺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伺料。
3。配合伺料。指根据不同的词养对象,词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 要,将多种伺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 (除水分外)的伺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 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 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 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 合物。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伺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 知》1999年3月8日国税发〔1999〕39号)
•化肥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化肥的范围包括:
(一) 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 水等。
(二) 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 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三) 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四) 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 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 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 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五)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 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六) 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
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 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农膜
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參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 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
(一) 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 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二) 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 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三)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 开沟铺管机、铲拋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四) 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 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五) 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 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迷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 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六) 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 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七) 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 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八)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 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九)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 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 (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农业运输机械。
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 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一)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 业收获机械、伺料加工机械、畜禽伺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十二)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 料机。
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 树苗栽植机械。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十四)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1993 年12月25日国税发〔1993〕151号)
注:国税发〔1999〕39号文件对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中关于“伺料”的征税范围 注释进行了修订,执行时间是1999年1月1日,此前关于“饲料”征税范围注释按国税 发〔1993〕151号文件执行。
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见财税 〔2007〕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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