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销售农机的,属免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如何确定销售收入.
销售农机是不免税的啊,按低税率13%来征收的。
是你是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扣除率。
但是如果是你们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农机销售给本社成员,则是免税的: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享受的国家补贴作为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国家补贴,用于弥补企业已经发生的费用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银行存款 2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
你们是企业是不交个人所得税的
这200块钱属于财政性资金,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项目,不用交企业所得税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销售农机是免税并且已经备案,还不能放弃免税按13%缴纳税款?备案有没有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可以吗?
1,免税并且已经备案的销售农机,是可以放弃免税按13%缴纳增值税税款的,只要你过了有效期以后就行。 备案的有效期限为12个月,在免税备案的有效期内,是不可以的。 2,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并且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也就是说,一次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有效期最低为36个月。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对此作出规定: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五、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2月销售机器设备900万元,同时又经营农机收入200万元。甲
一般是分别核算更好。因为批发零售农机是免税的。如果不分开核算,都必须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分别核算:销项税额=900万元×17%,进项但只有机器设备900万元的进项可以抵扣。
不分别核算:销项税额=(900+200)万元×17%,进项税额两者都可以抵扣。
所以,一般情况下是分开核算比较划算,交的增值税少。但如果农机销售价小于进货价,不分别核算可以多抵扣,就另当别论了。
如果销售一台机器30000元 ,应该交什么税,分别是多少?
你所问的问题太笼统。
1、假如是新的机器,是一般纳税人自己生产的产品那按他上面的回答计算销项税额是对的。
2、假如你的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你所在的地区在与不在增值税转型前的试点地区又要分别处理的。
3、假如是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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