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农机常识 > 正文内容

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8修正)

2022-07-27 06:31:26农机常识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用拖拉机、柴油机及收割机、机动脱粒机等农业机械。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实施。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还须依法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农机监理员在农机牌证管理、考试考核、技术检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处理事故时,应按规定佩带标志,出示证件。第二章 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第五条 购置农业机械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入户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或使用证后,方准使用。
  拖拉机未领取号牌、行驶证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临时号牌,并按指定路线行驶。第六条 拖拉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拖拉机牵引的挂车,其后拦板应按规定喷制放大牌号。
  固定式农业机械安装必须正确稳固,传动连接装置牢固,安全防护网罩可靠,危险部位有明显警告标志。第七条 不准私自改装、拼装农业机械,严禁提高农业机械原设计的转速或行驶速度。第八条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变更、报废时,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登记或注销手续。第九条 农机监理机关应对农业机械进行定期检验。未按规定参加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不准使用。第十条 严禁拖拉机从事客运。
  拖拉机挂车装载货物应当均衡,载物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第三章 驾驶员操作员的管理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须经农机监理机关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严禁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应服从农机监理机关的安排,参加乡镇农机安全联组,接受安全教育和管理。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转籍,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必须按农机监理机关的规定参加审验。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拖拉机;
  (二)饮酒后不准驾驶拖拉机;
  (三)拖拉机下坡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
  (四)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安全性能不可靠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用溜坡或进气管道注入汽油等非正常方式起动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
  (六)固定式农业机械运转时,不准移位和卸挂传动带,操作员不得离开运转中的农业机械。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在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时,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农机监理机关可以派人协助处理。
  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行驶发生未涉及汽车等机动车辆的事故,或在田间、场院发生的作业事故,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农机监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处理;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由农机监理机关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七条 农机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其具体分类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发生农机事故,驾驶员操作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如需移动现场物体时,须设立标记),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关。
  农机监理机关接到农机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察现场,收集证据,指挥恢复生产。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关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责任,下达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第二十条 农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一方违章造成的农机事故,违章者负全部责任,另一方不负责任;两方违章造成的农机事故,主要违章者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两方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同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违章造成的农机事故,根据各方违章情节划分责任。
  农机事故责任者应当按所负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标准,参照有关法规、规章协商处理。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事故处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事故处理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应当在30日内对原认定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hnhuayukeji.com/njcs/191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