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农机常识 > 正文内容

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2022-07-01 11:34:53农机常识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农用动力机械及其配套作业机械。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使用、维修农业机械和从事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等管理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把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在财政预算的农业投入中应当安排适当比例用于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第五条 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林业、农垦、畜牧、水产、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系统内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机械工业、物价、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做好与农业机械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指导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
  (三)管理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
  (四)负责农业机械维修的行业管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及作业收费的监督管理;
  (五)配合支持监督、机械工业部门进行农业机械主机及配件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农机主管部门管理农业机械技术推广鉴定以及推广许可证的发放。第八条 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按照《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县乡双重领导、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第九条 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的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规划辖区内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的建设,指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开展服务工作,指导签订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合同并监督执行;
  (三)从事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务管理和技术培训;
  (四)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教育;
  (五)协助办理有关农业机械纠纷的投诉。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的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农机主管部门,维护跨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联合作业秩序。第三章 质量监督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监督、质量责任和争议仲裁,由技术监督、机械工业和农机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对销售的农机产品质量负责。在保修期内,应当负责包修。因质量不符合标准造成用户损失的,必须负责赔偿。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包修或者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依法向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
  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或者伪劣农业机械产品。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经济技术指标,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经修理仍达不到标准的,应予报废。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鼓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建立发展各种经济成份、各种经济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第十六条 农机主管部门、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网点,加强对农业机械的信息提供、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维修、承包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第十七条 鼓励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购买农业机械,开展社会化服务。
  对购置或者更新大中型农业机械的,金融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提供资金扶持和信贷服务。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hnhuayukeji.com/njcs/180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