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公正准确地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的处理。第三条 农业机械在乡以下道路(不含乡道)以及农村的其他作业场所发生的事故,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农业机械在铁路道口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处理农机事故时,必须根据事实,分清责任,准确定性,公正处理。第二章 现场处理第五条 农机事故发生后,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车、停机,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设立标记),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第七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陈述农机事故发生的经过,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有关情况。第八条 对农机事故车辆、机具、物品、尸体以及事故现场状况、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需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九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驾驶、操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构指定的一方或者几方预付,结案后按照农机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第十条 农机事故死者的尸体经检验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死者家属应当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第三章 事故分类与责任认定第十一条 农机事故根据人身伤亡的程度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大类: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至1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至10人,或者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第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查明农机事故原因后,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农机事故责任。第十三条 农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5种:
(一)一方当事人违章造成农机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二)双方当事人违章共同造成农机事故的,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作用相当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三)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农机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第十四条 农机事故发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认定责任:
(一)当事人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难以认定的,负全部责任;
(二)强行乘、爬、攀扶农业机械造成农机事故的,乘、爬、攀扶者负全部责任;
(三)学习驾驶、操作人员在教练员指导下违章行驶或者操作发生农机事故的,教练员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四)强迫驾驶、操作人员违章造成农机事故的,强迫者负主要责任,驾驶、操作人员负次要责任。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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