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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车架号不规范怎么办

2022-06-28 21:21:08农机常识2

1、严格把关筑起安全屏障。
针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新政策环境和全社会对补贴工作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强化补贴资金监管,规范补贴操作程序。提出严把“七关”:把好补贴对象认定关;把好补贴资格确认关;把好补贴入户核查关;把好补贴资金兑付关;把好补贴信息公开关;把好经销主体管理关;把好廉政风险防控关,并分别作了细致说明,为更好地落实补贴政策明确了方向。
2、坚决遏制违规违法行为。
对于违规套取补贴资金、扰乱补贴市场正常秩序的经销企业,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取消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已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主体,不允许再确定为补贴产品经销商,不得再经营补贴机具。
3、常年开展补贴工作督查。
开展农机局领导班子成员农机购置补贴督查月活动,面上督导检查和深入实地调查相结合,采取随机抽查、入户核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前期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对于购机大户、重点机具和容易出现违规问题的机具做到每台必查,见人见机,核实有关信息,由农户签字确认,确保符合政策规定。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构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提灌机械和运输机械。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构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并受公安部门委托,对农用运输机械及驾驶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乡、镇农机站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受县级农机监理机关委托开展农机安全工作。
  村、社可根据需要设置专(兼)职农机安全管理人员,在乡、镇农机站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应当立足农村、农业,遵循有利于农业劳动者生产、生活和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普及农业机械安全知识,推广农业机械安全技术;
  (三)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核发、审验证照以及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
  (五)处理农机事故;
  (六)依法查处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农机监理人员挂靠公务,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着装整洁,佩带国家统一的标志,文明执法,接受群众监督。第二章 农业机械及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应当符合农业机械作业的安全技术条件。
  禁止生产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禁止拼装农业机械。
  拥有、使用、修理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农业机械进行改装改型。确需改装改型的,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对符合要求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及时核准。第九条 农业动力机械、运输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在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或受其委托的单位申请登记,经检验合格,核发牌、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转籍、过户、报废应按规定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由农机监理机关按规定进行年度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开展作业。不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和农业生产的需要,由农机监理部门进行抽检。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行走作业时,只准牵引一组作业机械,连接装置应牢固可靠。大型农业机械通过人多或危险地段,应当有人扩引指挥。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基础牢固、便于安全操作。外露传动部件应当设置安全罩,危险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电器设备线路的安装和维修。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户外变压、配电场地应有固定的遮栏。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场院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配备灭火器材;
  (二)作业区内禁止烟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禁止漏油、漏电的农业机械作业;
  (四)内燃机排气管上应当安装防火罩。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第十五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第十六条 学习加强员应当在教练员指导下驾驶。实习驾驶员可以按报考机型单独驾驶。第十七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年度审验,未经审验或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第十八条 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当携带驾驶、操作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操作证;
  (三)不准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不相符合的农业机械;
  (四)不准将农业机械交给没有驾驶、操作证的人驾驶、操作;
  (五)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七)串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情况下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八)清除杂物、排除故障,应当在停机或者切断动力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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