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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8修正)

2022-06-19 18:44:39农机常识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和其他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作业的机械。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使用农业机械或者与农业机械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驾驶员进行考试、考核和审验;
  (三)负责农业机械牌证和驾驶员证件的核发、管理;
  (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处理农业机械事故;
  (六)查处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二章 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第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向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申请登记,经检验合格,领取牌照、行驶证后方可使用。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转籍、过户、报废时,应当到原发牌、证机关分别办理转籍、过户、注销登记手续。
  经批准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准转让或者使用。第六条 农业机械号牌须按规定位置安装,保持清晰。农业机械行驶证应随机携带。
  拖拉机在未取得正式号牌前,需作业或者试车时,应向当地农机监理机关申领临时号牌或者试车号牌,按指定路线行驶。
  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七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构,必须按省农机监理机关规定的时间接受年度检验。因故不能按期参加检验的,必须事先申明理由。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或者使用。第八条 不实行牌、证管理的动力机械,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登记,并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九条 农业机械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其安全设施应当齐全有效。第十条 农业机械作业时,应当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传动带、链条等外露传动部件应当设置安全罩;场院作业的内燃机排气管应当安装防火罩。
  拖拉机只准牵引一辆挂车。
  大型农业机械通过人多或者危险地段时,应当有专人护行。第十一条 禁止生产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禁止拼装农业机械。
  拥有、使用、修理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农业机械改装、改型。确需改装、改型的,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对符合要求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及时核准。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学习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要求;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或者相当初中文化程度。第十三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必须经过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机构)培训,由农机监理机关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驶相应的农业机械。
  驾驶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十四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驾驶证;
  (二)驾驶证的记录需要变更时,应当及时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三)不得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四)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非驾驶员驾驶;
  (五)不得驾驶安全设施全或者失效的农业机械;
  (六)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疾病的或者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农业机械;
  (七)不得在驾驶拖拉机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不得在饮酒后驾驶拖拉机;
  (九)清除杂物、排除故障,应当在停机或者切断动力后进行。第十五条 学习驾驶员应当在教练员指导下学习驾驶。实习驾驶员可以单独驾驶农业机械。第十六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证,必须按省农机监理机关规定的时间接受年度审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农业机械。
  农机监理机关对驾驶员进行审验一般应和农业机械的年度检验就地、就近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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