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已经不再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应该改革吗?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户应向国家上交的定购粮和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粮款等义务同承包土地的权利联系起来;把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提供的各种服务明确起来。 理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注意两点:第一,必须明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同于合作化前的个体经济,它仍然是公有制经济,因为决定经济性质的不是经营方式,而是所有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尽管在分配上采取了一种简单、直接的形式,但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所有权仍属集体,农户只有使用权,实行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对分离。第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核心是一外“包”字,包土地,包分配,“包干到户”。其特点是责任明确,利益直接,分配方法简便即“交够国家的,留足自己的,剩下全是自己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因为:第一,就全国来说,农业发展水平比较低,主要是手工劳动,因此不适合大规模的经营,而将经营的单位划小到家庭,同这种手工劳动的生产水平相适应。第二,原来那种大规模经营下的集体劳动(改革前农村以生产队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农民评工记分年终分配)对每个人的劳动数量、质量很难准确统计,因而必然是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而以家庭为经济单位可克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的平均主义。第三,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是动物、植物等生命体,劳动对象的这种特性要求劳动者有更强的责任心,以家庭为经营单位有助于这种要求的实现。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得以蓬勃发展。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具体体现在集体和农户的两个经营层次。集体在经营中的作用主要在土地发包,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农户则成为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统”和“分”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是双层经营的主体,承包家庭经营是双层经营的基础,离开了其中任何一方,联产承包责任制就不能成立,双层经营体制就不存在。可以这样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如果离开了集体经济组织,离开了“统”的功能的发挥,家庭承包就失去了主体,家庭经营实质上就成为个体小农经济,偏离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如果离开了承包家庭的分散经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就不能得以充分发挥,农业集体经济就失去了活力,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也就不能发挥。 在实行承包后,一些大型的水利工程和单家独户不能做的事,仍然统一经营。例如,翻耕土地可由统一经营的农机服务公司包耕代耕,农田灌溉由统一经营的灌溉公司承包等。分散经营者虽然要向这些集体经营的公司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比他们独自去干这些事要省钱省工,而且可以避免各家之间产生纠纷。此外,大型水利工程和农田基本建设也仍由集体进行规划和组织建设,继续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 为了达到最佳的经济效益,经营必须有一定的“规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导根据当时当地经济技术和自然条件,在一定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采用不同形式,将生产要素如土地适当集中,使单位劳动能达到最佳经济效益的那种经营规模。但究竟多大面积土地或多少畜禽养殖为“适度规模”要因时、因地制宜,由当时当地的经济、技术、自然条件以及生产力水平决定。 我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发挥了集体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既能适应分散经营的小规模经营,也能适应相对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因而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我国将继续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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