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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内容是怎样的?

2022-06-02 07:35:22农机常识2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 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 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内容是怎样的?

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 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 草机等。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是什么?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 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 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 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 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 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何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 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 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 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 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 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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