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农机常识 >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22-05-27 13:55:27农机常识2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国家投资额或者补贴资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并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国家投资或者补贴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返工重作的项目,应当返工重作,并由农业机械经营者承担返工重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能返工重作的项目,可以补救的,由农业机械经营者承担补救费用;无法补救的,根据损失程度,按照当地前三年平均产量,以及当时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金额,由农业机械经营者赔偿。第四十八条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违章载人的;(二)违章超载的;(三)驾驶没有车辆放大号、反光牌、标志灯和安全销(链)的农业机械的。第四十九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二)使用失效牌证的;(三)驾驶与本人证件签注准驾机型不相符的农业机械的;(四)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或者农业机械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的人员驾驶的。第五十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暂扣农业机械至违章状态消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操作未办理登记手续农业机械的;(二)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者失效的农业机械的;(三)醉酒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第五十一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一)涂改、转借、伪造驾驶证的;(二)无证驾驶农业机械的;(三)造成农业机械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或者造成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可以暂扣农业机械,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并处以二百元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对暂扣的农业机械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暂扣的农业机械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坏。第五十三条在省农垦、森工系统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省农垦总局、分局、农场和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林业局处罚。第五十四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不遵守农业机械生产备案程序,擅自降低生产标准的;(二)不依据农业机械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擅自发放推广鉴定证的;(三)擅自推广没有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机械化技术的;(四)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机械发放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的;(五)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的;(六)违法扣留农业机械、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七)使用或者损坏依法扣留的农业机械的。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hnhuayukeji.com/njcs/147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