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哪些?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 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对该条例 进行了个别修改。本法分为总则、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服务监 督、法律责任6章60条。
其中部分条款摘抄如下,供参考。第二+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 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 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 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申请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 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 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第二+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 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 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 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 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 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 证件。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 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 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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