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业机械燃油补贴怎么个补法?
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机装备水平,优化装备结构,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中央和省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由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和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确定的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或农机服务组织,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农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单台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省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示范推广应用新型先进机具,补贴比例可适当提高。具体补贴比例由省农机局根据当年相关情况确定。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以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作业机械和对增加农民收入有促进作用的牧草、马铃薯等产业作业机械为主。
重点补贴机具种类:
(一) 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 农田作业机械,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 粮食及农副产品产后处理机械;
(四) 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
第七条 根据中央及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制定并下达年度《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八条 各市(州)按照省上安排,由财政、农机联合组织推荐实施县,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推荐遴选实施县,并确定补贴资金规模。各实施县根据《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县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资金配置、补贴机具种类、工作进度安排及要求等,由市(州)财政部门、农机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农机局。
第九条 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对各实施县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各实施县按照批复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经审核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省农机局为确保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要求,建立当年《甘肃省支持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省农机局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采用竞争择优筛选的办法,以《甘肃省支持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为依据确定补贴机具类型、生产厂家、机具价格、供货方等。
第十一条 各实施县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专项实施范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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